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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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餐饮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取得送货上门的外卖餐饮收入46万元,如何确认该公司2016年5月外卖餐饮收入的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实务分析 (一)营改增前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小结:2016年5月1日以前,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应按6%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一般纳税人按照“餐饮服务”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餐饮服务”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湖南吉祥餐饮公司2016年5月份取得餐饮外卖收入46万元,无论湖南吉祥餐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确定销项税额1.34(=46/(1+3%)*3%)万元,并在2016年6月15日以前申报纳税。 假如湖南吉祥餐饮公司2016年12月份取得餐饮外卖收入46万元,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是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湖南吉祥餐饮公司销售外卖食品收入是以6%的税率还是3%的征收率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餐饮服务”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餐饮服务”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三条规定,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餐饮企业未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吉祥餐饮公司2017年1月15日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餐饮服务”以6%的税率确定销项税额2.60(=46/(1+6%)*6%)万元;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餐饮服务”以3%的征收率确定销项税额1.34(=46/(1+3%)*3%)万元。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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