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票开具和使用要注意哪些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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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发票开具和使用要注意哪些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质就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虽有争议,但却方便理解。从进项抵扣的角度出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及其配套文件直接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一)从征税范围看,某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自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
2、:“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也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且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允许补开普通发票是一种技术过渡手段。(二)从受票方角度看,某些受票方必然为最终负税人,
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不允许向其开具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加1)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营改增配套文件中,还专门有以下规定:1.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从税制方面看,为了保持差额扣除情况下征税和抵扣的匹配,会规定不允许对差额部分开具专用发票。23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
4、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财税201636号附件2专门列举了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
5、专用发票。3.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虽然财税201636号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纳入贷款服务,但对于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2)规定: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
6、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5月1日零时1分,江苏无锡太湖皇冠假日酒店财务人员顺利为客户开出了江苏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首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发票。二、营改增发票使用的“过渡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7、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纳税人应关注涉及发票使用范围的两个问题:1.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8、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除了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他应税行为补开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二是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的仅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营改增后收取的符合规定的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三是因为该项目仍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原理不含增值税,开票金额应为原营业税的计税金额;四是纳税人应在需要的时候向国税部门提交充
9、分的材料证明该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营改增后增值税业务使用营业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为继续使用营业税发票设定了过渡期: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对此,纳税人应关注“过渡期”涉及的票种,比如山东省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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