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费增值税纳税问题的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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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征收补偿费增值税纳税问题的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A公司系一饲料生产企业,主要工艺是利用麸皮等原料吸附酵母废液中的蛋白质而生产蛋白饲料,该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原料是麸皮、玉米、粗纤维、酵母废液等。酵母废液质保期为一个月,与酵母厂尚有长达7年的供应合同。该公司占地100亩,各种车间、办公等建筑物20000平方米,厂内有约5000平米车间出租。该公司的所有设备均根据需要专门由机械厂制作,是专用设备,公司尚有员工40名。2016年(实际是2012年,为了适应纳税分析改为2016年)6月1日,县政府因城市规划调整,将本区域规划为奥运绿化
2、新城,并下达拆迁通知,要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办及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与区域内各家企业进行磋商,尽快完成征收。(笔者当时任该公司的税务顾问,在制作本案例过程中,增加了一部分其他公司的情况。)A公司接到通知后,召集法律、财务等部门紧急进行磋商,研究方案,因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及公司主要经营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原因,必须先由股东会做重大经营方针调整决议,然后再讨论具体拆迁方案。随后,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认为因产品不再具有领先性,而且专利再有三年即到期,正好赶上拆迁也是一个机会,如果能够给一个好的价钱,拆迁了也不是坏事情,因此,股东会决定公司所有资产征收补偿到位后即解散。股东会要求董事会组
3、织经理层各部门先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经股东会通过后与政府协商确定。期间,公司董事会已多次与政府领导、拆迁办、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沟通。公司经理层先进行了补偿分析,认为本次补偿有土地使用权违约赔偿、房屋所有权征收补偿、设备损失补偿、专利技术损失补偿、停业损失补偿、解除租赁合同违约补偿、商标权损失补偿、安置费补偿几项,公司经理委托某评估公司分项做了一个价值评估。评估公司采用了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多种办法进行了评估,最后确定了一个可参考的数字。评估报告提交后,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提出了可以参考的补偿底线,经理层根据确定的数字与拆迁办、拆迁公司开始磋商。县政府在拆迁时也提前做了评估,县政府有
4、关部门要求A公司提出补偿方案,A公司根据评估结果按项目提出了补偿方案。在此之前,股东会要求测算补偿到位的情况下,股东的可得利益,为此,董事会要求财务、法律部门予以落实。但是,纳税问题是股东能够获取利益必须考虑的问题,首先是增值税问题。笔者作为公司税务顾问,经认真分析,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如下观点:第一,对公司取得的所有各项资产的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与资产相联系的补偿不在征税范围内;第二、从已经公布的合法的纳税文件看,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属于的免税补偿。我的理由如下:一、对公司取得的所有各项资产的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与资产相联系的补偿不在征税范围。(一)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具有
5、商业性质,所谓补偿应是处置资产的对价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具有民事性,实质是对出让合同的提前解除。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标准版本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按本条第(一)或(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为出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由此证明,出让合同是一个具有民事性质的合同。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使用人交付土
6、地出让金的行为。政府的国土部门通过公开形式确定了某宗地的使用权人后,首先要签订出让合同,并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交付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形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土资源局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在满足几种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政府可以提前收回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该条规定,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退还土地出让金。以上条文无不体现出让合同的民事性及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商业性质
7、。实践中,对土地使用权收回除了退回出让金外,还要给予补偿,补偿从合同法的角度不难看出,它属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赔偿金。2、拆迁房屋具有行为方式上的行政强制性和对价上的商业性民事主体对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具有所有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法制的宗旨,民事主体对其物权可以抗拒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与剥夺。但是,法律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国家可以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8、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见,所谓拆迁实质上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等需要,按市场价支付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不包括补偿协议纠纷的解决,补偿协议是一种具有民事性质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9、,法律关系属于交易,当事人可以就该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同样是房屋所有权人按市场价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具有交易性质。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对价的目的是让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且不再有第三人针对同样的权利提出权利请求。实践中,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征收是强制的,不是合意的结果,因此,不具有交易的性质。但是我们应看到,征收房屋的行为虽然具有强制性,放弃所有权的对价却往往高于市场价,有多少企业、个人因为拆迁而一夜暴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更多地给予行政相对人服务,要求控权,要求减少强制性,要求购买服务,征收补偿实质上也是政府为了满足规划需要购买服务的一种表现!3、对设备、无形资产、专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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