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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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财务规定解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了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我国对于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尚没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规。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对类似捐赠行为予以规范。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特点 对比2003年5月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相关法规,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1)捐赠范围扩大到“股权”
2、。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新政策是对旧政策的延伸和发展。财政部引进股权捐赠这一新形式,对公益机构今后的发展道路具有划时代意义。(2)企业捐赠股权须经审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3)企业捐赠股权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目的是规避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4)受赠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5)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 随着“股
3、权捐赠”行为的逐渐增多。出现了一些个人基金组织。纵观国内捐股案例,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所有的股权捐赠都是流向捐赠者专门设立的基金会;第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还是以股权的红利为主,较少出现将股份套现以进行捐赠的情况;第三,由于国内慈善立法尚不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会通常选择在海外注册或者挂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阳光文化基金是在香港地区注册,老牛基金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捐股者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香港上市,这也与香港资本市场对捐股的慈善理念较为接受有关;第五,由于捐股牵涉上市公司治理与股价,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过户。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的税务处理 在
4、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是否为“非盈利”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并于2009年8月联合公布了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5、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 虽然以上公布的名单中不包括个人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但为了争取税收上的优惠,非公募基金组织可以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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