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跨期发放工资各地政策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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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各地跨期发放工资各地政策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
2、缴年度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1-05(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
3、010-05-05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
4、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发文时间:2011-1-5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
5、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3-3(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2-25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
6、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9-24(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发文日期:2009-3-1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问:
7、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12-28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
8、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发文日期:2010-1-15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
9、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发文日期:2010-3-17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9-03-23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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