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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新旧会计处理衔接及税务处理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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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年金新旧会计处理衔接及税务处理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但企业对新旧衔接中一些相关问题诸如应付福利费余额、应付工资结余等问题难以解决。为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包括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该项规定使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产生许多特点和难度,值得采用了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注意。 一、企业年金的新旧会计处理 (一)旧会计制度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财企20036l号),对补偿养老金作出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从财企200361号文可以看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并不完全一致,即试点地区的补充养老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应全部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而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则首先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只有当“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时,才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
3、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既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还规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
4、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账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4%,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 财企200834号文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财企200834号文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5、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在财企业200834号文未发布之前,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完全一致。但是,200834号又有了新规定: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变化之处: 1、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财企200834号新规定是先用
6、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2、财企200834号新规定要求,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可见,财企业200834号文的规定,其实与财企20036l号对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 二、衔接过程中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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