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下)(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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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下)(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的口径确定 问题: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损失为净盘亏额,还是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 解答:考虑到造成不同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亏和盘盈的原因不同,因此应以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问题 问题:一项资产损失企业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企业完成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往往均在不同年度,依据什么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的问题 问题: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在一个年度完成清算并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但在下一个年度才取得依法注销文件,该笔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完成清算的年度还是依法注销的年度?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证明投资可收回金额的主要证据,未规定企业在专项申报时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申报时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不需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 (四)企业存货损失问题 问题: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或者企业有关制度保管和使用,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应视为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申报扣除。 由于违反保管和使用规定等人为原因,以及被盗、失火、水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变质等,应采用专项申报方式,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申报扣除。 (五)拆除违法建筑损失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于2012年、2013年向规划局递交了厂房扩建的申请,且取得了开工建设的批文。2013年12月,规划局对其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建设的临时库房不属于扩建的厂房部分,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企业在扩建厂房验收前将其拆除。该临时库房已投入使用,随后企业按照规划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拆除。企业拆除临时库房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发生的支出(以下简称违法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违规建设临时库房,被规划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拆除,拆除临时库房形成的损失属于违法支出,因此不得从税前扣除,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得到补偿。 (六)现有政策未明确报送证据的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问题:对于企业发生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中均未明确的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报送哪些证据? 解答:考虑到企业发生的属于25号公告和财税〔2009〕57号规定情形以外的资产损失情况复杂,有的不需申报可作为支出从税前扣除,有的不得税前扣除,有的需采取申报扣除的方式,因此为降低执法风险,对于此种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于企业申报的上述情形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局提出对损失的处理意见和需提供的证据建议,由市局研究后确定。 房地产开发业务涉税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计提一笔土地增值税,并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时申报扣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在接到地税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将此笔税款缴纳。请问此笔税款企业可不可以扣除?何时扣除?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对于上述情形,土地增值税应在申报缴纳年度税前扣除,即扣除在2014年,而不是扣除在预提的2012年。 (二)视同完工时间的确定问题 问题:某开发企业开发了一个开发项目,该项目分三期,其中一期全部为住宅项目,共六栋楼。开发的六栋楼中:两栋在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1栋楼在2014年1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其余3栋尚在建设中。对于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两栋楼是按视同完工进行税务处理,还是与2014年1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1栋楼一起在2014年按视同完工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应视为已经完工。对于在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两栋楼,应视为2013年已经完工;2014年1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视为2014年已经完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清算问题 (一)从本市外迁到其他省市企业的清算 问题:A公司是公司集团总部,为谋求更大发展拟准备外迁。A公司所拥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工商采取地址变更迁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做清算? 解答: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将经营地址变更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跨省市分支机构注销清算 问题:视同独立企业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进行清算申报?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凡分支机构使用的资产独立于母公司,并且该分支机构拥有对资产处置权的,其停止经营时应按对独立纳税人的清算管理要求进行清算。 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一)过渡期优惠问题 问题:目前很多企业以货币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形式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企业投资货币基金,对于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应在什么时点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做出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案例,应在每日分配时确认收入。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属于特殊的分配、投资形式,其分配的收入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上述案例中的货币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节能环保企业优惠问题 1.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时,企业留存资料中,由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计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由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计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不符合文件要求,故不予认可。 2.问题: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部分设备的能效标准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中规定的要高。基于上述原因,该企业现有部分设备虽然符合能效标准,但是不符合财税〔2008〕115号和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规定的《目录》标准,导致不符合财税〔2008〕48号文的要求,从而不能享受10%的税额抵免。 解答:为充分发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减税额的政策效应,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更新以后的能效标准,且其他条件符合财税〔2008〕115号和财税〔2008〕118号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可以抵减税额。 (三)技术创新优惠问题 问题:《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规定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文件未详细列明“五险一金”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范围。 解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规定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五险一金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归集范围。 其他问题 (一)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某单位是电视剧制作企业,该单位与A公司签订合同,联合拍摄一部电视剧,该单位占投资总额的70%,A公司占投资总额的30%,拍摄完成后并与电视台签订发行合同,按电视台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全额播映收入汇入该单位账户,确认收款缴纳附加税费后将收入的30%分成给A公司,并取得A公司发票;该单位按总收入的70%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单位按照总收入的70%计入收入,是否合理? 解答:该企业转让影片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影片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特许权使用收入,转让主体均为该企业,因此应按收入全额计入收入。 (二)地税管理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管理权限 问题:某企业2010年成立,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当时由地税局管理,但该纳税人在2014年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其变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归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解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2009年新增企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日期进行判定,即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4年,因此应为2014年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管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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