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等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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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购入固定资产等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前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企业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且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进的积极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2008年11月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公布,并T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订,企业某些业
2、务的会计处理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2009年3月1日购入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输费用为5万元。此设备主要用于职工食堂的工作。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职工食堂的设备是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122 贷:银行存款 122 (2)2009年3月12日销售1台旧机床
3、设备,收入为25.5万元,此设备于2005年4月21日购入,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120万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6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26(1+4)40.5=0.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累计折旧 120 贷:固定资产 200 借:银行存款 25.5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
5、借:营业外支出 5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 (3)2009年4月12日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5万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此项购进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包括设备价款与运费两部分,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可予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17+57=13.95(万元) 借:固定资产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95 贷:银行存款 93.95 (4)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00万元,由A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运输公司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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