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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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2014年7月份修正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文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短期薪酬.其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此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无需进行计提.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区别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没有”按照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的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支出,没有什么比例限制,据实列支就可以.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那是税法意义的规定. 案例:A企业2016年12月为公司食堂职工支付10000元工资,企业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支出,将其列支职工福利费.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费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10000 银行资金发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当然,有的企业为了总体掌控职工福利费的支出,每月依据工资总额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计提,也没有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取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方式进行核算,年底应当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这一明细科目的余额调整为零,不得出现留存余额. 如果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出现借方余额,企业应当补提职工福利费;如果出现贷方余额,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冲减多计提的福利费,并相应地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是一个百宝筐,什么费用都可以放里放.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 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一文的第三条,对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很多都是单纯货币的发放,无需取得发票. 企业为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应该建立严格的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健全各种手续. 职工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基准的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会计百科:职工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两个点 1、关于工资类福利性补贴支出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指出: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如此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举例1:某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规定,其销售部门每月补贴通讯费100元,办公部门每月补贴通讯费80元.每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提个人所得税并随工资一并发放. 该公司的此部分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明细科目,不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规定. 举例2:某企业员工因某阶段销售任务繁重,公司临时决定每位员工补发交通补贴300元,通讯补贴200元以资奖励. 该公司的规发放的此类补贴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需要记入”应付工资薪酬-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需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费用支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指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增值税抵扣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集体福利,因此,此类支出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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