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分享此内容可以赚币 分享](/master/images/share_but.png)
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技术创新是我们在全球化经济下的竞争力源泉,只有领先的科学技术和卓有成效的市场运用,才能让中国经济摆脱依赖人力自然资源,牺牲“OECD蓝”和人民职业幸福的发展路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修订后出台,既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是科技兴国的战略实践。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解析科技成果转化的税务处理,供读者实务工作中参考。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概念及规范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2、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下列形式: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
3、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二、税务处理(一)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1.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4、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果以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许可使用权(包括独立和非独占许可)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取得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及应纳增值税(或销项税额)确定。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
6、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选择第一、第二种处理方法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种方法下,因为技术转让所得为零,故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2.科技人员的税务处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本取得收入,
7、以现金方式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科技人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适用上,需关注以下几点: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科技成果 转化 所得税 处理 会计 经验
![提示](https://www.zixin.com.cn/images/bang_tan.gif)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