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新报表填报须知节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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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处理 税务 处理 企业所得税 报表 填报 须知 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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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新报表填报须知节点 一、综合类 1、“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勾选提醒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2、“所得减免”填写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但因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亏损可互相抵减,此行为负数时,后台按零计算;《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二、纳税调整类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A100000表的第1行+A105010表第1行“税收金额”(视同销售收入)+A105010表第23行“税收金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A105010表第27行“税收金额”(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2、政府补助填报的几种情况 (1)对会计已做收入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8行、24行调整。其中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数据会过渡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 (2)对会计做递延收益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3)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反映。 3、发生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填报提醒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会计未确认收入,税法需视同销售,且不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填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如果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只填报《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4、《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提醒 本表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5、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提醒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投资收益。据此,投资企业应当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作纳税调整;同时,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若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企业还需再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进行纳税调整。类似的还有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 6、准备金的填报提醒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则填报在《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并根据A105120表填写A105000表第38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2)企业需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主要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但如果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对前期已作调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填写:如果未发生税收处置损失则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仍填写在此行。如果企业发生了税收处置损失,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通过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提醒 (1)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仅填写根据2014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2)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3)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4)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 (5)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其会计上仍可按其原折旧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不必按加速折旧进行处理,申报年度报表时按税收口径调整填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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