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前甲供材扣除的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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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前甲供材扣除的讨论目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很多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甲供材普通发票不予认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代开建安发票,否则不准扣除,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地方税局为方便征管,而采取的一种简便的方式,但实际上与税法精神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有收款才须开具发票,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甲供材方面并没有支付货币行为,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施工单位只须开具建筑劳务部分的建筑发票,甲供材料无须开具建筑发票。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也从侧面说明甲供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可以扣除的,只不过不让重复扣除。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甲供材料就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
3、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那么如果甲供材料符合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须缴纳营业税。但税法并未规定建设方为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交义务人。实际工作中为了营业税的税源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不分情况地要求甲供材取得建安票,实际上不符合税法精神,而且一件经济事项开具两次发票,也不符合常理。虽然税法上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便于管理,要求建设方交纳,另外从造价的相关规定来说,此项税金应报告在造价内,所以建议将此项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在与施工方结算时进行扣除,让其单独交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将完税复印件凭证交付给开发公司,以便于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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