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契税不予退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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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税案观察: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契税不予退还?!(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申报缴纳契税。由于市场原因的影响,当企业与国土部门达成合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呢?本文所分享的一则案例即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让我们看看法院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裁判的。一、案情简介宁波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经营范围系房地产开发、实业项目投资等。2010年8月17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
2、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X地块。2010年9月20日,甲公司竞得X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与宁波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宁波市国土局交付了涉案土地。此后,甲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749万元。2011年4月,甲公司准备向宁波市规划局报送X地块的规划方案时,获悉宁波市委、市政府将制定实施“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及城市设计”方案,因该方案中下穿式交通组织的北面隧道出入口正好位于X地块的沿街东侧路段,故宁波市规划局要求甲公司暂缓4个月报批设计方案。此后,甲公司一直与宁波市政府、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国土局进行交涉协商,
3、要求将受让地块按总价值规模进行置换或减少土地出让价款,但宁波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答复。2012年4月16日,宁波市政府正式批准宁波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改变了原出让条件,甲公司再次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对该地块作出处理。后甲公司在资金被长期占用、不能周转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被迫同意与宁波市国土局协调。甲公司经与宁波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无果后,2014年12月4日,甲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宁波市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并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及已经缴纳的契税。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决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宁
4、波市国土局扣除20%定金后将剩余土地出让金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已经缴纳的契税由甲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税局申请办理退税,宁波市国土局予以协助。后甲公司与宁波市国土局均按照该裁决作出了相应处理。2014年12月19日,甲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2015年1月20日,宁波市江东地税局向甲公司作出关于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甲公司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受让取得X地块使用权后,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决定不予退还甲公司已缴纳的X地块土地出让契税。甲公司不服,于2015年2月28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
5、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6日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甲公司仍不服,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宁波江东地税局作出的答复、撤销江东区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并判令宁波市江东地税局退还已缴纳契税。二、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甲公司与宁波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宁波市江东地税局退还甲公司已缴纳契税的法定情形。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宁波市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宁波市江东地税局原先向甲公司征收的契税已经失去了基础事实和法定依据,理应恢复原状,否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
6、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只要甲公司未实际取得X地块,那么宁波市江东地税局就应对甲公司缴纳的契税予以退还;因宁波市政府变更城市设计规划的行政行为导致甲公司受让土地的市场价值大为贬损,而宁波市国土局拒绝提供一定的补偿,甲公司不得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在甲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宁波市江东地税局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当。宁波市江东地税局认为,征收甲公司的契税于法有据;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能直接作为退税依据,仲裁无权对所涉税款是否应予退还作出裁决;合
7、同解除不构成退还契税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不同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合同仅发生向后的法律效力,解除前既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合同解除而自始无效。对于本案而言,土地出让合同已解除,但并不能改变甲公司实际已经取得过X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故甲公司的纳税义务仍然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退税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本案没有法定退税理由,税务机关无权作出退税决定。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契税条例的规定,甲公司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契税;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在具有契税纳税义务时减征或免征的情形,以及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多征、误征情况下应当退税,本案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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