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种情形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知道几个?(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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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15种情形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知道几个?(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系列“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难点在予进项税抵扣项目受限,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一概而论,皆可扣除,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增也不得以予抵扣。因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限制较严。笔者依据“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房企企业参考和借鉴。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不得抵扣发票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得抵扣发票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如前期开发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工资薪金、佣金(业务信息费)、政府基金、差旅费等,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发票抵扣难必将导致税负必增。从长期来看,房地产新项目适用11%的税率,且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一定比重,在无法取得增值税凭证的情况下,不能带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未来增值税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不得抵扣发票五: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六: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异常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不得抵扣发票七:取得的失控专用发票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发票八: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不得抵扣发票九:“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十: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不得抵扣发票十一: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涉嫌违规发票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不得抵扣发票十二: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汇总专用发票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发票十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不得抵扣发票十四:营改增前签订经济合同,营改增后支付款项、开具的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发票十五:其他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条款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税收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税收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列举式立法使得税收法律规范趋于明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税收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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