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变化【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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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变化【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
2、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200361号文,企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
3、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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