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财产转让收益岂能以避税蒙混过关(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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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隐藏财产转让收益岂能以避税蒙混过关(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基本案情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7日,是一家以房地产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旗下控股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2月,A公司在邻县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资10000万元受让304亩商住两用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契税300万元。2013年3月,A公司在邻县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时,当地政府要求必须是在该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房地产公司才能开发该地块。2013年4月,A公司出资5000万元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3
2、年6月,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商住用地)的评估价25000万元对B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章程约定,103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14700万元记人资本公积,增资后B公司注册资本为15300万元。A、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A公司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长期股权投资25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300其他应付款-B公司14700B公司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5000贷:实收资本-A公司1030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4700税务稽查局对A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4700万元,并将其并入
3、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税款、滞纳金。但A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境内关联交易,不应该对其增资行为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即A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B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10300万元。因此,A公司在履行纳税担保手续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二、争议焦点这是一起关于税法适用问题的纳税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砬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B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应视同
4、销售,按公允价25000万元确认土地转让收入。而A公司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成本价10300万元作为计税收入,理由如下:1.A公司拥有B公司100%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方关系,A公司对B公司的增资行为属于境内关联交易。2.A公司、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税率均为25%,且均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A、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致。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
5、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通报(国税函2009106号)第二部分第三款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不应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为了避免各地之间开展转让定价相应调整谈判,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此外,A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1)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第九十
6、八条“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要加强联系,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之规定,A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若决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须对纳税调整的结果与B公司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联系,或与B公司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以免存在因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双重纳税风险。(2)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的决定,应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3号)的相关规定给A、B公司出具相关文书,使税务机关在今后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一般反避税调查等工作中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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