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细化8个方面的规定要看清!(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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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细化8个方面的规定要看清!(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进行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公告背景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
2、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文件,初步建立了现代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全国税务系统首次使用新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地反馈希望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业务操作口径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及工作要求。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了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的操作程序、使用文书以及工作要求。本次,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馈的情况,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
3、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并制发本公告。二、公告内容(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条是对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业务操作口径的说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本条是对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业务操作口径的说明。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
4、2月31日(含本日,下同)。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三)关于起评分本条是对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业务操作口径的说明。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四)关于评价范围本条是对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业务操作口径的说明。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6、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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