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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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对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引题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来说,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入,除以个人在原
2、单位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比较特殊。 【基本案例】 2008年6月,某单位与在其单位工作10年的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给予李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15000元,则李某该项经济补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案例解析】 李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80000150003)/102000=1500元 80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50010%25)10=1250元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越来越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劳动者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会得到经济补偿、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将由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符合纳税条件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或者说,2001年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适用于新形势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呢? 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应给与劳动者必要:(1)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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