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专论--论述酒店立法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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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管理专论 论述酒店立法的必要性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酒店业已经成为拉动消费、实现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之涉及酒店业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而规范酒店管理、解决酒店经营法律纠纷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却明显滞后。在借鉴国际上酒店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酒店业立法及经营现状,论述了酒店立法的必要性,阐述了中国酒店立法的指导思想与调整对象、以及统一酒店法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酒店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在我国,酒店业的业态形式包括酒店、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客栈,等等。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酒店业在产业规模、服务设施以及在经营管理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
2、目的成就。2008 年1- 10 月,全国住宿与餐饮业零售额达到12528.5 亿元,同比增长24.9%,比上年同期加快6.3 个百分点,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4.2%,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5 个百分点。根据历年统计数据分析,到2010 年,中国酒店餐饮业零售额将达到20000 亿元。酒店业已经成为拉动消费、实现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涉及酒店业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而规范酒店管理、解决酒店经营法律纠纷的酒店法的发展却明显滞后,因此探讨我国酒店法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酒店法概述(一) 酒店法的概念酒店法是调整酒店开设、经营中的各种社会法律
3、关系,诸如酒店与客人之间酒店与客人之外有关当事人之间、酒店与酒店员工之间,以及酒店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酒店法的调整对象酒店法的调整对象,是酒店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酒店与客人之间主要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酒店向客人提供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及其他有关服务,收取相应的价款,客人接受这种服务并支付相应的价款,于是酒店与顾客之间形成了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目前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有:酒店住宿合同、酒店餐饮合同、酒店会议合同、酒店代理合同、酒店房间长期包租
4、合同等。不同的合同关系,双方将在一定范围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2. 酒店与雇员的关系酒店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艺术也是酒店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如何妥善处理和平衡好酒店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酒店盈利的关键所在。法律有必要对酒店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及酒店经营中常见的劳资纠纷,如雇员工作中收到小费的归属问题、能否以服装费、培训费、以食代金等加以明确界定。3. 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平等的法人、组织的关系现代酒店的经营已经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运转和发展,实际生活中的酒店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酒店需要和其他各种经营者紧密合作才能有效工作。如酒店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客房推销合同,酒店
5、与交通部门的订票合同等,这些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但是它还具备的一个特点就是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能否有效的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发生时责任的承担作出界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 酒店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在横向法律关系外,另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便是酒店与国家管理机关间纵向的法律关系,如酒店设立的申请与审批、处罚和奖励、星级评定、年审等法律程序的操作细则。因此有必要明确酒店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确处罚和奖励的办法,及对处罚不服的申诉制度等,以保护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 国际酒店立法的基本经验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大部分国家对酒店经营过程
6、中不同种类的合同关系建立了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对于酒店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各国多不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而是将其隶属于其他较大的有名合同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来调整。例如,酒店购买其经营所需的各种商品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酒店中的雇佣关系可以由劳动法律来进行调整。对于旅馆、酒店与住店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一酒店业所特有的法律关系,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确认了这一合同关系的独立存在,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情况的具体规定不相一致,导致客人在不同国家住宿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赔偿及赔偿标准有较大差异,事故发生地的偶然性、各国法律的差异等都可能使同一性质甚至同一
7、情节的纠纷得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如对于客人的安全问题,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致伤原因执行不同的法律。在德国,酒店对由房屋缺陷造成的客人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英国和意大利,酒店只要证明房屋缺陷并非主观疏忽所致即可免除责任。对于起诉,有的国家允许客人按合同纠纷起诉,有的国家要求按侵权行为起诉,部分国家允许客人自选。因此,有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尤其国际酒店业协会、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制定了几个酒店业务方面的国际法规或公约来调整酒店业务中的各种关系,以期待各国酒店能对国际客人按相对统一的标准处理损害赔偿问题。由此,客人可以得到同样的合理保护。1978 年,国际私法协会起草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
8、定草案,该协定由26 国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协定经参加国政府外交会议通过后待签字国达到规定数目即可生效。因该协定的某些具体规定仍需做修改,故该协定尚未生效。此外,国际酒店协会执行委员会1981 年在尼泊尔的加德满都通过了国际酒店法。此法已被国际酒店业普遍承认,是关于酒店和客人契约关系的法规,目前继续有效。三、 我国酒店立法的现状在我国,与酒店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提升的地位以及和百姓日益密切的关系相称的是,酒店消费除去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合同、消费有一些较为粗泛的规定外,其他仅有一些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对酒店运营中的税收、侵权等方面问题作了不尽完善的规定,尚无一部在全国
9、范围内实施并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调整酒店在开设、经营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出台。目前我国酒店立法的总体特点是:级别低、年代久,多头规定,规定事务杂,就事论事的各项通知繁多。各地酒店业主管单位,如旅游局、公安局、文化厅都有关于酒店运营的管理规定。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如国家旅游局于1993 年7 月29 日发布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虽然在酒店的治安、卫生、级别评定方面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如1999 年2 月公安部颁布并实施的公安部关于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是政策性文件,已经不能较好地解决新形势下酒店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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