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9(健康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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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附加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2、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
3、为限。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事故性质确认文件。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或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节育(含绝育)、
4、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药物过敏;七、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支出的医疗费用;八、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等非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中暑、猝死;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第五条 在下列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二、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
5、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合同;三、投保人身份证明;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五、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书、病历、处方、
6、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及医疗费用清单;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其他事项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一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二、 基本险合同解除、效力终止或期满。释义1、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2、高新技术企业:指满足下列6个条件的企业:(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
7、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人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
8、总投入60%以上;(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3、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丙类和乙类自付部分)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等的企业或
9、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三条 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不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或投保人认可的其他骨干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
10、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
11、条 本保险合同下的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得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必选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2、,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根据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
13、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评定标准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
14、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二、可选责任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或被保险人因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放射性物质而遭受核辐射并导致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本公司按其工伤特别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被诊断、鉴定遭受核辐射,或未经诊断、鉴定但遭受核辐射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且因此原因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核爆炸、核污染
15、、核泄漏或其他核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患有椎间盘突出症;八、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中暑、猝死;九、被保险人在劳动或职业行为过程中,因不符合行业、企业制订的有关章程或
16、规范的规定而导致的意外;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第七条 在下列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二、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五、被保险
17、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在上述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保险金额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
18、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19、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当真实填写被保险人年龄。被保险人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20、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21、;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七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22、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员工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减少的被保险人离职,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23、),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给付过任何保险金的除外。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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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 保险产品 条款 汇编 59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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