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分享此内容可以赚币 分享](/master/images/share_but.png)
我国收养制度研究.doc
《我国收养制度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收养制度研究.doc(1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在我国,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页。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收养制度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以近现代的收养制度取代了封建立嗣制度,这个过程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变迁,又经过1998年的修订,并于1999年4月1日实施,从而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收养制度。与1991年收养法相比,修改后的收养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做了很多切合实际且更加人性化的变动,给收养事宜的处理增加了“润滑剂”,既满足了有能力收养子女人群的收养心愿,也
2、给了待收养的孩子一个更加温馨的成长环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又逐渐暴露出来,在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未涉及。如打拐被救儿童因不符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而无法被收养。民政部数据显示,由于打拐寻亲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仅在2010年到2011年的公安机关打拐行动所解救的1.3万名儿童中,便有大量儿童未能与其亲生父母取得联络,因而这部分儿童就无法回归家庭,只得进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第2款: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又如收养法中收养人的条件过于严格,导致社会上事实收养问题严重。尽管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3、、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且有些省份也出台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如江苏省于2006年发布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苏民发20068号),云南省于2007年发布关于解决云南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云民福200720号),江西省于2012年发布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赣民发200715号)。,但这些只是在收养法没有贯彻落实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难以全面禁止事实收养行为。上述情况都说明,我们应当对当前收养法的制度设计做一些反思,从而作出更加合乎社会需要与发展的制度安排。一、我国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立法现状与问题(一)我国收养关系成
4、立的立法梳理 1.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根据收养法第二章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可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归纳为:收养法(以下条文皆出自收养法)第4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一般条件 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7条第1款规定了例外情形 只有当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才允许例外。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的一般条件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不过第14条又规定了例外情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而且也不要求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处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5、养子女的状况。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条件上有所放松 被收养人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与“不满14周岁”的限制;送养人既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也不受“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第8条第2款和第14条规定可收养子女的人数及例外 收养人只可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在此限。第9条和第7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超过40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除外。第11、13、1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
6、愿,而且不得规避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欲成立收养关系,除应符合相应的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形式要求,即须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在我国大陆,收养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无论送养人是监护人、生父母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都一律实行登记制。是否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并不影响收养登记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按照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登记。(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或缺陷 1.被收养人范围过窄 首先,在年龄限制上,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这便使一般情形下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被收养。立法者设计该条款时,
7、是出于收养关系稳定性的考虑,认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其生活习惯、性情业已形成,与生父母的亲情难以解除,不易与养父母建立起真挚、深厚的情感,因此不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固。 如果局限于此种考虑,便将已满14周岁的非亲属未成年人排除于被收养人之列,便大大缩小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不仅会使收养人的收养愿望落空,也不利于收养人权益的维护。 王歌雅:关于我国收养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北方论丛2000年第6期,第56页。 在收养制度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
8、5第5期,第39页。,而不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和归宿,如果考虑到很多收养人可能不愿意收养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便一律将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被收养人之外,实为不妥。 对于成年人来说,将其排除在被收养之外也无法满足老年人收养成年人的需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出现,中国社会也面临着养老压力。老人物质上的供给诚然重要,但生活上的照顾与精神上的慰藉也不容忽略。虽然继承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生前的生活,也解决了其死后安葬问题,但遗赠扶养协议毕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关系,与收养关系成立后建立身份关系相比,后者更为妥善。而且,法
9、律对于身份行为的干预远甚于财产行为,相对于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老年人将承担更小的风险。 其次,收养法第4条规定的关于被收养人的三个选择性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过于僵化。这便将其他情形的儿童排除在被收养人之外,例如打拐被解救出的儿童因不满足上述条件,不属于收养的范围,便在法律上无法被收养而进入福利院。虽然很多福利院为被救儿童寻找寄养家庭,但他们无法依收养法规定被正式收养,相比之下,这部分儿童无法拥有较为稳定的法定监护人,其日后成长仍会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10、,但仍只是部门规章,我们不得不面临其与收养法不一致的窘境,而关于上位法的制定仍须学理上的研究与探讨。 2.收养人条件过于严格 首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原则上要求无子女。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出台,收养法中要求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也显得过于严格。 其次,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然而有许多早婚夫妻被确诊为不孕不育,想收养孩子却要等到年满30周岁,这不仅会造成收养人的心理负担,而且容易出现事实收养的现象。由于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年龄进行“
11、一刀切”的限制,导致一些有能力抚养儿童的人们只能望而却步,使得一些事实收养的状况频频出现。 对于年龄的限制,还包括单身男子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立法者出于伦理以及保护女性弱势地位的考虑。然而实践中与养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单身养父往往难以独自照顾养子女,过大的年龄差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并且收养法中只规定了单身男子收养女性的情形,而没有规定单身女子收养男性的情形,实质上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事实上,被收养的未成年男性也有可能成为受侵害的对象。 3、限定为完全收养,收养类型单一 从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
12、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我国的收养仅仅是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并只与养父母之间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形式。 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的收养类型属于收养的效力问题,但是在收养之前也必然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考虑的重要条件。我国之所以只规定完全收养,主要是从保护收养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因为中国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收养人往往会担心辛苦抚养长大的被收养人由于亲生父母的缘故而疏远了养父母。但收养类型的单一化使得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 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部分人收养子女并非为了回报,而是出于善心,在我国,亲属、朋友有了困难相互帮助是传统美德,这中间包括帮助抚养子女,这种传统在
13、法律上应当予以肯定,使得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 其次,随着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离婚率不断上升,再婚家庭也越来越多,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现有内容,对于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否则继子女只与生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表面上使得继子女可以获得来自继父母、生父母双方的照顾,但是实际上在再婚家庭中存在着大量的继父母子女及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冷漠对待、虐待甚至性侵犯等现象。这又导致再婚家庭的矛盾激化与不稳定。我国收养法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对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通过收养使其原本不确定的关系变得
14、稳定,得到家庭成员的认可。然而此种情形下的收养与一般的收养不同,未能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是没有能力或者不想抚养孩子,而是由于离婚而导致的亲权放弃。如果由于子女被继父母收养而导致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完全断绝,于感情上也是极不合理的。 再次,上文谈及了未规定成年人收养的弊端,若是收养法规定了对成年人的收养,完全收养也不符合实践需要。收养成年人往往是老年人出于养老的考虑,若是成年人因为被他人收养而隔绝其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这便违背了社会伦理、常识和我国的传统美德。二、收养条件之域外法考察及简评(一)被收养人条件 对于被收养人的限制,各国的限定性条件多种多样,但是比较一致的是在年龄方面都做了种
15、类不同的限制。对于不完全收养,各个国家很少在年龄方面作出限制,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然而,大部分国家对被完全收养的儿童都限制了最高年龄。大部分国家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10周岁以下,例如,日本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一条之五规定:“年龄未达六岁的人不能成为养子女。” 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爱尔兰法律规定被收养儿童不得大于7岁,等等。也有一些国家规定被收养儿童可以大于十岁。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须在15岁以下。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葡萄牙民法典第1980条规定:“在开始向法院
16、申请收养时,将被收养人须不小于15岁。” 米也天著:澳门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除了对被收养儿童的最高年龄有限制以外,还有个别国家对被收养儿童的最低年龄做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在收养人或两收养人家庭中接纳至少已有6个月的儿童,始允许收养之。”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葡萄牙民法典第1982条规定:“母亲于分娩后6个星期内,不得作有关同意收养的表意。” 唐晓睛译:葡萄牙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6页。中国香港领养条例和澳门民法典都有类似规定。 澳门地区民法典第1834条第3款规定:“母亲仅在分娩
17、后满6个周,方得给予同意”;香港地区领养条例第7条规定,由幼年人的母亲表示同意的文件,“在文件签立的日期,该幼年人出生最少已满6个星期”。美国最特别,其大部分州规定收养(包括完全收养)的对象是任何人,即不仅包括儿童,也包括成年人。 一些国家允许收养人收养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如英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国一些州以及瑞典, 蒋新苗著:收养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而一些国家则禁止收养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3条第1款规定:“婚姻外所生的子女,不得由其父母收养为养子女。” 陈国柱译:意大利民法典,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在收养的其他实质要件方面,有
18、些国家还做了特殊的规定,如以色列和美国的部分州以及其他一些地区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宗教信仰相同 蒋新苗著:收养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有的法律只允许收养同性儿童,禁止收养异性儿童,例如,香港领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独身男性收养女性,除非由生父收养其非婚生女且经法院批准。” 参见香港地区社会福利署领养课网站:http:/www.info.gov.hk/swd/,2016年3月12日访问。笔者认为此种规定也不无道理,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来看,由于性别的差异和完整家庭的缺失,独身男性收养女性的确很有可能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二)收养人条件 对于收养人年龄,世界各国
19、法律的规定也不一致。对于夫妻共同收养,为确保被收养人能够拥有稳定的成长环境并得到良好的照顾,一些国家对于夫妻之间婚姻的稳定性有一定要求。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43条规定:“没有别居,结婚超过2年或者双方均满28周岁的夫妻,得请求收养子女。”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瑞士民法典第264-1条规定:“配偶人须已婚五年以上或满三十五岁。配偶一方如已结婚两年以上或年满三十五岁,亦可收养对方子女。”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对于单独收养,法国民法典第343-1条规定:“年满28周岁的人,也可请求收养子女。” 罗结珍译:法国
20、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瑞士民法典第264-2条规定:“未婚者年满三十五岁后,得单独收养子女。”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由于简单收养过去常常是作为传宗接代或为收养人提供继承人的一种手段,因而一些国家对简单收养中的收养人最低年龄规定得比较高,如拉丁美洲国家一律规定收养人不得小于30岁。然而,为了便于待收养儿童找到合适的收养人,对于完全收养中的收养人,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低的最低年龄。与此同时,各国在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年龄差距时,一般都力求使其接近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年龄差模式,并且便于进行完全收养。例如,瑞士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收养 制度 研究
![提示](https://www.zixin.com.cn/images/bang_tan.gif)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