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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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农优产品仓储配送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二○○七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第五章 工程技术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84 -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农优产品仓储配送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 3 1.1 建设规模 57588.00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图纸所示全部工程(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7 2.2 工期要求 定额工期: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由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筹措解决,资金已全部到位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以上(含二级)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与评标同时进行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固定单价) 12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13 16.1 投标担保 不需要 14 5.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专门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如有需要,可与招标人预约后自行前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15 17.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接受替代方案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00 分 18 25.1 开标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地点: 19 33.4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定量评标法 20 37.5 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21 38.3 履约担保 不采用 二、 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 概述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农优产品仓储配送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建设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 1.2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工程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2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3. 资金来源 3.1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由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筹措解决,资金已全部到位) 3.2 投资批准文号: 4. 合格的投标人 4.1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以上(含二级)。 4.2投标人填报的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须专职负责本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各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须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5. 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不专门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会,投标人如需进一步了解现场情况可与招标人联系预约后自行前往现场。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口头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自身参加本次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本招标文件当日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7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8.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不回复的视为已收到。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相一致。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当日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不回复的视为已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的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三个部分组成,。 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3)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简介 (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报价说明;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3) 工程预算书 (4) 主要设备、材料报价表; (5) 商务标书报价单必须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6)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各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平面图;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临时用地表和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等。 (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情况和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套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固定单价)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改造范围列出的工程项目进行报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5 本工程的施工地点见工程概况,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包括完成该工程的所有各项费用。投标人未报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项目内。 13.6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周边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为9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需要也不会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担保 16.1 本次招标无需提交投标担保。 17.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允许替代方案。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除外)。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8.4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18.5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修改。 (1)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文部分一律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招标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19.2 技术部分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分别装订。施工组织设计封面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内容为暗标,除正本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副本封面(包括封底、侧封)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印鉴、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所有副本的封面、封底和侧封必须是完全空白,不需标明“副本”字样。否则按废标处理。 19.3 技术标“暗标”部分的所有正、副本的正文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 全文采用MICROSOFT —WORD打印; 纸张:A4白色复印纸; 字体:宋体 ; 字号:(1)章节标题:三号 (2)其他:小四号; 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不允许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各章节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 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19.4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9.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 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以下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 20.2 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出示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与截止时间: 投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 月 日9: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07年 月 日9:00(北京时间)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2) 开 标 24. 开标 24.1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21.1条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出席并签到。 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 开标程序: 24.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4.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主要内容。 24.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缺席者不予开标。 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 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密封和标记的; 25.1.2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3) 评 标 26.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封闭方式进行。 27. 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 资格审查 28.1 正式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核。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0.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1.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1.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1.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2.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2.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2.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2.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排列出名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除非其放弃或拒绝签署合同。 32.4 评标方法和标准 32.4.1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2.4.2 具体评标办法参见投标须知附录。 32.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 合同的授予 33. 合同授予标准 33.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 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35.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作任何解释。 36.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递交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36.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3 本投标须知第36.2款所述情况出现时,合同将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 3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应保证在现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二、 投标须知附录(评标办法细则) 1.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适用于本工程的评标工作。 2. 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反不正当竞争。 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2/3。 4.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和经济标部分进行独立评标,评标委员会综合技术标与商务标的评审结果,计算出各有效标得分的平均数并汇总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如果第一名自动放弃中标,得分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依此类推。 5.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6. 评标规定及程序 6.1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利熟悉现场情况、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办法、标准、条件和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条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6.2 投标文件属于废除的或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1)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4)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要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在其正文中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 (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或在其封面及封装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8) 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9) 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条件(特别是工期和质量标准)做出响应的。 7. 评审顺序 评标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暗标"部分的评分,即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第二阶段为"明标"部分的评分,即经济标的评分。 8. 投标文件合格性和有效性的确定 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详细审核各投标文件,并对照废标条件规定剔除无效标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不完整但属于细微偏差性质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投标人拒绝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其投标。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8.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差或保留。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9. 错误的修正 9.1 本着对投标人负责的原则,并防止因算术方面的错误导致投标人中标后合同双方的正当经济利益受损,同时兼顾评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招标人将对已被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中各项价格和费率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招标人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 如果有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3) 当"投标函"与"投标总价"中总数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 (4) 当标出的单价或费率同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或费率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5)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9.2 经评标委员会以质疑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其投标价格中的错漏项,评标委员会将结合质疑和澄清的结果,在经济标评审中予以必要的考虑。 9.3 在投标人确认后,经招标人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经招标人调整或修正后的有关单价或费率,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 评标质疑 10.1 招标人的标底价合理幅度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任何部分有疑问的包括错误的修正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发现的疑问,评标委员会将在分析具体疑问的基础上,以书面或答疑会形式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或补正,但投标人的书面澄清或补正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10.2 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且相关投标人对投标委员会质询的澄清、说明或补充的证明文件又不能令评标委员会信服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该投标价格低于相关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判定为废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以无记名投标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低于个别成本和是否废标。 10.3 质询工作会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10.4 质询工作或答辩会应做书面记录,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响应或出席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或答辩会的投标人将失去中标的机会和可能。 11. 技术标评审的内容包括(详见表一): (1) 施工方案,尤其是对重点、难点部分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的措施; (2) 质量保证体系; (3) 工程进度安排; (4) 安全保证措施; (5) 施工场地管理措施; (6) 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 (7) 施工机具设备安排; 12. 经济标评审的内容主要是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和投标报价的评分。 (1) 投标报价合理:投标价格和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且符合有效标条件; (2) 各项单价的构成和水平科学合理,恰当地反映了本工程实际、市场价格水平、投标人的施工方法、组织措施、企业管理水平和实力; (3) 各项构成经济标组成部分的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综合因素评标法是指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标。 (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担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实质性内容。 (6)经济标的评分标准采用基准法,招标人不编制标底,按各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 13. 定标 13.1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3.2 在评分汇总前,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审核各评委的评分结果,任何评委的评分结果与大多数评委明显有差异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应与有关评委核实,在尊重评委独立、公正行使评标权利的前提下,相关评委本人应当复核其评审结果,明显失误的应予更正,经相关评委本人核实无误的,评委会组长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陈述相关理由,经其签名确认后,纳入评标报告中。 13.3 招标人按照本办法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的推荐意见,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原则上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3.4 如果招标人选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13.5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表 表一 技术标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细分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一) 施工组织 设计 1、施工方案 40 完善: 31-40分; 可行: 21-30分; 有不足:10-20分; 2、进度安排 20 完善: 16-20分; 可行: 11-15分; 有不足: 5-10分; 3、质量保证措施 10 完善: 8-10分; 可行: 4-5分; 有不足: 1-2分; 4、施工场地管理 5 完善: 5分; 可行: 2-4分; 有不足: 1分; 5、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 10 完善: 8-10分; 可行: 4-5分; 有不足: 1-2分; 6、施工机具设备安排 5 完善: 5分; 可行: 2-4分; 有不足: 1分; 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10 完善: 8-10分; 可行: 4-5分; 有不足: 1-2分; 小计:A1=上述分值之和 100 加权得分A1×K1(K1=0.60) 60 表二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与基准价比值 满分 加权得分=A2×K2(K2=0.60) (二) 投标报价 6%(不含)以外 68 4 ~ 6% 76 2 ~ 4% 84 0 ~ 2% 92 0(不含)~ -1%(不含) 100 -1~ -3% 94 -3 ~ -5% 88 -5 ~ -7% 82 -7 ~ -9% 76 -9%(不含)以外 70 表三 得分计算及权值取定表 序号 评价项目 得分值代码 权重系数 系数取值 1 施工组织设计 A1 K1 K1=0.40 2 投标报价 A2 K2 K2=0.60 投标人总得分值=A1×K1+A2×K2 第二章 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变更洽商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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