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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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技术实施细则 (试行) 二○一五年四月 23 说 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档案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省各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规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行业标准,在省农业厅制定的《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省情工作实际,制定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和登记颁证技术实施细则。 术语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两个层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是对家庭方式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照法定程序, 对发包方的基本信息、承包方身份、承包地块的权源资料等进行核实调查,包括现场指界、标定地块界址、绘制地块草图等。 承包地块调查是依据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 , 在统一的地理坐标数学基础上,应用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数字测绘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承包地块的归属、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属性信息进行核实调查,设置界址点,标绘界址线、计算地块面积,绘制承包经营权归户图和承包地块分布图,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土地承包方案,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承包的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通过规定程序和技术手段进行核实确认,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经发包方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县(区、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经进行记载。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经进行记载。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权属要素信息、承包地块地籍描述、空间位置、毗邻关系的栅格数据信息、反映坐落方位、四至面积的矢量信息进行组织管理,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承包地块信息、土地承包经营归户信息等进行查询。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地块变动登记、户主变更、权证变更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与任务 1.1.1 适用范围 本技术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印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 》(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规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技术规程要求,参考测绘、土地等其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适用于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地块测量、数据建库和信息化管理、审核登记、颁证建档等工作任务,用于指导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1.2 工作任务 1.1.2.1 完成省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任务 依据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 的规定,以二轮承包的发包方为基础,划分调查单元,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主体名称, 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调查、承包地块属性调查和测量工作。解决目前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档案不健全等问题。 1.1.2.2 完成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1.2.3 建立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 )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的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归类建档,并纳入数字化管理,建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1.2 引用文件 1.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 日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关于加强农村承包经营权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 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1.2.2 规程及技术标准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 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规程》(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 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其他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1.3 数学基础 1.3.1 坐标系 采用CSCG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 CGCS 2000)。 1.3.2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3.3 地图投影 统一选择高斯一克吕格地图投影,采用标准的3°分带,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3.4 比例尺 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基本比例尺为1:2000。 1.3.5 分幅与编号 1.3.5.1 栅格数据分幅与编号 1:2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工作底图及其他栅格数据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50 cm×50 cm)。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千米数编制,统一加上带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1:2000比例尺取至千米。 1.3.5.2 矢量数据分幅与编号 承包地块、地物等矢量数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分幅,图幅命名方式按照NY/T 2539-2014 的规定。 1.3.6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2位小数; 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和亩, 均保留2位小数;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将亩作为辅助面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 平方千米与亩的换算关系:1 平方千米 = 1500 亩。 2. 确权调查 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 ,确权调查一般情况按照如下程序步骤进行: 2.1 准备工作 成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组(工作组)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编制工作方案和招投标等工作。收集二轮承包以来的发包方、承包户、承包地块(非承包地块)等权属资料,收集国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界线、基本农田、地理等级、土地利用等相关资料,同时收集测绘部门测定的GPS E级控制点的测绘成果及其他成果资料。 2.1.1 组织培训 通过培训,掌握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法规、技术规程,明确确权调查任务,确定调查方法,编写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确定工作要求和操作要领。 2.1.1.1 政策培训 依据政策法规,确立发包方、承包方主体,确定承包地块客体,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档案资料,让干部群众掌握国家政策精神,能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以利于将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2.1.1.2 方法培训 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确定对农户的承包关系、面积、地块、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进行调查的技术标准,切实掌握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承包地面积、关系变化、土地流转、利用现状、权属纠纷等情况,妥善处理纠纷,核准承包地(非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为承包经营权调查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1.1.3 技能培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 2537-2014),能识别判读正射影像图,熟知确权登记的技术方案、精度要求和工作流程,将承包方与承包地块一一对应,准确填写各种调查表,绘制各种地块图,为承包经营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真实可靠的调查资料。 2.1.2 技术准备 2.1.2.1 建立以SCCG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的区域控制网 收集确权登记测区GPS E级控制测量成果,以GPS E级控制点为起算基础,采用GNSS等测量方法,建立以CGCS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的平面控制网。 根据1:2000基本比例尺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设计平面控制网。通过踏勘、选点、埋石,确定控制点位置,为航空摄影制作正射影像图和实测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外业控制测量。要求控制点测量精度优于1:2000比例尺的测图精度,即中误差至少达到0.1mm×比例尺M的要求。 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采用标准3°带分带投影方法确定地图投影分区。如果测区跨带,原则上建立多个地图投影带。 当局部区域跨带范围很小时,可作跨带处理,合并到区域主要所在的投影带内。跨带处理时,跨带区域以跨入带的中央子午线为准,每带向东最多可加宽经差30′,向西加宽经差7.5′。跨带部分的控制点测量成果,必须给出所在两个投影带的成果。 2.1.2.2 收集整理资料 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以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处理决定;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梳理矛盾,整理成二轮承包信息汇总清册。见附件1 没有二轮土地承包资料时,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二轮承包方案,完善二轮承包信息,整理成二轮土地承包信息汇总清册。 2.1.2.3 编写技术设计书 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标准编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准备确权登记所需表册及调查设备、测绘仪器、数据采集、数据库建库及质检软件、制作工作底图。见附件2 2.1.2.4 制作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采用各市统一航空摄影制作的航空遥感正射影像图,并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区域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村庄界线标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并进行正射影像图和工作底图检验校核,完成工作底图制作。 2.1.2.5 转换图件资料 从国土部门收集确权登记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图件、确权登记区域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图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以及耕地类型、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等成果图件,将其统一转换成CGCS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数据文件,便于确权调查应用。 2.1.2.6 区域界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行政区划界线,统一采用国土部门组织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界线。 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基本农田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 2.2 承包经营权调查 调查以发包方为单位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农耕地,包括农户以家庭承包的承包地和实际耕种非承包地,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 调查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清晰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2.2.1 发包方调查 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是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调査内容: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确定发包方:发包方调査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调查情况处理: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表1“调査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注明分立或者合并的时间、原因。 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表1“调査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表1“调査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调查记事:除发包方名称、负责人之外,还要调查包括二轮承包集体共发包土地 面积、块数和承包方数量以及未发包集体土地的面积、块数;发包方调查成果的附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包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明材料; 2)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选证复印件; 3)工作方案,二轮发包方案,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记录等; 4)土地二轮承包情况汇总清册; 5)土地所有权源证明文件或变动证明文件; 6) 登记台账等; 7)其他调查证明材料。 2.2.2 承包方调查 承包方以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和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其他合法资料为权源基础进行确认。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査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源信息。 确定承包方代表:承包方调査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源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承包方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调査情况处理: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确认。 调查记事:记载本承包方承包土地面积、地块数等;承包后承包地块变化情况、面 积、地块数;现在还耕种的承包地块数、面积等。 承包方调查成果的附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承包方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4)承包方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5)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 6)承包方代表委托协议; 2.2.3 承包地块调查 承包地块是发包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承包方发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地块;承包地块要通过界址测量确定空间位置、通过承包地块调查草图和承包经营权人指界情况,划定界址线,确定四至关系、测定界址点坐标、划定界址线,计算地块面积、通过权属调查核实地块名称、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2.2.3.1调查方法 1)通过现场指界或影像图上指界,设定界址点,确认地块界址线; 2)利用地块调查草图,记载承包地块界址点、界址线、相邻特征地物和四至关系; 3)通过界址点的测量,确定界址点坐标和地块的空间位置; 4)利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投影的水平面积,作为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 5)承包地块调查指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承包地块调查草图、以及调查处理意见都要详细记录,并附在承包地块调查表之后。 2.2.3.2 调査内容 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 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情况。 2)承包地块与相邻承包地块、特征地物关系的调查。 3)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取得经营权的方式等的调查工作。 2.2.3.3调查指界 1)指界人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 人。 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 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 d)承包方因特殊情况无法指界,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指界,家庭承包方式,必须有承包方全部共有人共同签署的书面委托指界证明,其他方式必须由承包方本人或者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指界证明。 2)现场指界 通知指界: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场共同指界,调查单位出具指界通知。 界址设立: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的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特征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界址点编号:在承包地块草图按实际调査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预编号。地块数据汇集整理后,按照承包方为单元,由系统软件生成统一编号,以保证在同一发包方内界址点号的唯一性。 界标设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绘制调查草图:调査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 2538-2014 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以工作底图为基础,标注绘制形成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3)指界情况处理 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査。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承包地块调查表(表3)“调査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2.2.3.4 地块测量 地块测量及其数据处理根据选择的技术方法执行GB/T 14912、GB/T 12898、GB/T 18314、GB/T 7930、GB/T 7931、GB/T 13990、GB/T 13977、GB/T 2009等要求。 图斑测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绘图斑为0.05亩,即6 m×6 m。标绘的图斑要单独计算面积,误差不能大于5%。 田坎地埂:田坎、地埂、渠系、田间小道等线性地物,宽度在1 m(包括1 m)以下时,一分为二,包括在耕地内测算;宽度在1 m以上时,界址点、界址线要设置在耕地内施测,点线位移量不能大于0.4 m。 用正射影像作为工作底图,图解界址点坐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要利用GNSS或导线测量方法,进行实地测量,求解界址点坐标。 2.2.3.5 测量方法 基本方法:有实测法、图解法、组合法等方法。 实测法: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测量,解析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图解法:在制作合格的1:2000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图上,提取界址点所在的像元,通过界址点刺点,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组合法: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无论,采用什么测量方法,对界址点测量精度的判定,均以合格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将采集的界址点展绘在正射影像图上,判定其精度。 即:对于实测法(GNSS RTK测量、全站仪导线测量),先将测得的界址点坐标采用展绘的方法,将测定的界址点展绘到正射影像图上,以正射影像图为准判定界址点的测量精度; 对于图解法,可以采用多余观测法,测定界址点坐标,并评价其测量精度,也可以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将图解后的界址点展绘到影像图上,以影像图上点位的坐标值与实测值作比较,计算其测量精度。 2.2.3.6 测量精度 实测法精度评定标准:实测法测定界址点影像图上相应点位中误差的两倍为其限差。 表1实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界址点精度等级 实测界址点与控制点或正射影像图上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限差 一级 士 0.05 二级 土 0.10 三级 土 0.15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图解法精度评定标准:可采用两测回法对两测回值的较差进行判定,也可以采用图解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正射影像图上同名点求较差进行判定,其两倍中误差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图解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比例尺 两次界址点测量值较差的中误差限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1: 500 士 0.30 士 0.40 1:1000 士 0.60 士 0.80 1:2000 士 1.20 士 1.60 组合法精度: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对于批量界址点测量精度的评定,采取抽取样本评定的方法,样本数不能少于被检测界址点数的30%。检测合格成果的误差分布要满足如下要求: 点位较差满足单点精度要求的比例,要>60%; 点位较差满足2倍单点精度要求的比例,要>90%; 点位较差满足3倍单点精度要求的比例,要<99%。改写成这样,更符合要求 2.2.3.7 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如下式所示: 或 式中,P为地块面积;xi,yi为界址点i在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对于零星小地块,由于图解界址点的精度控制,不能保证面积的精度,所有必须采用实测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 鉴于本次地块测量的面积全部是利用已经测得的界址点坐标,解析求解的,只要界址点精度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解析得到的地块面积就是合格的。如果界址点精度超限,其解析的地块面积必须重新计算。 考虑到界址点选的位置对地块面积解析值的影响,因此,地块面积精度的评定,还必须检查界址点选点的正确性。如果界址点选点的位置不合格,一律重新采集界址点,再完成地块面积的解算。 对于跨投影带的承包地块,其面积计算应按承包地块面积主要分布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辖区内承包地块的面积计算以各投影带内的计算结果为准。 2.2.3.8 制作承包地块图 1)承包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和地块测量成果编制。 2)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重点表达地块的承包方(代表)、四至、面积、地块编码(缩略码)等信息。 3)地块分布图的上图面积为地面面积0.05亩,即实地面积为6 m×6 m以上的图斑要表示出来。如果此类小图斑较多时,要通过实测法测量,解算地块面积。 4)沟坝地、河滩地等特殊地类的界线地物宽度大于1 m的河坝、沟坝、水库大坝等标志性地物要表示出来。 5)一般的1 m以下的河流、道路、灌溉渠道等线性地物要用单实线表示出来,1 m以上的河流、道路、输水渠系等线性地物要用双线表示出来,并标注说明。 6)承包地块分布图(承包经营权地籍图)的内容是承包地块图的汇总,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诸如各种地类、村庄、厂矿、特殊建筑等标志性地物)以及图廓要素等。 7)承包地块分布图的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或标准图幅。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时,应保证表达内容的可读性,制图比例尺可在调査比例尺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在区域面积、人口或其他方面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分制作单元, 并保留划分的材料。 2.2.3.9 测量接边的要求增加了这部分,请审查 鉴于测量工作存在的误差,进行图形接边处理时,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由于误差容差的原因,造成了界址点坐标变动,同样会引起承包地块面积计算结果的变化,致使前期已经审核公示过的结果,有可能也发生变化。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则上同一界址点只允许一次性测量,获取最终的界址点成果。 具体的技术措施是,对于同一发包方区域内,相邻承包地块的共同界址点,再测量第一块承包地块时,必须请毗邻地块的承包人共同指界后,测定被指界的界址点,作为其他毗邻承包地块界址点的测量成果,不允许下一块承包地块对这种界址点重新测量,以保证同一界址点在毗邻的不同地块中坐标值唯一。 对于不同发包方,不论测绘作业队是否唯一,如果存在相互连接的承包地块,以首先调查测量承包地块的发包方为主,请相邻发包方、毗邻承包方共同指界,由承担首先调查测量的测绘作业队负责界址点测量,并将测量结果传给承担其他发包方调查测量的作业队,作为其对所承担发包方承包地块调查测量界址点的成果。 凡是下传的界址点,测量精度均由最先测得改点的测绘作业队负责。 2.2.3.10 图件制作要求 1)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影像分辨率要优于0.2米的航摄正射影像图,调查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界线,基本比例尺为1:2000; 2)承包地块调查草图,要详细描述和标绘地块的界线和周边四邻及环境关系; 3)承包承包地块图,按照有关测绘标准准确标绘,点线位移量不得大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印发)、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有关规定; 4)承包经营权地块示意图,是承包经营权证的附图,要表明承包方承包地块的位置、形状、承包地籍要素,统一打印在A4纸上; 5)正射投影影像图,投影变换误差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印发)、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6)矢量图形拼接,再未进行公示之前,必须先按照测量精度的要求,对图形进行拼接,绘制地块分布图。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再重新处理矢量图形数据。如果发现错误,必须重新处理矢量图形数据时,原则上要对处理后的结果,重新审核公示,再将数据入库。 2.2.4 调查表格填写 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应分别填写《发包方调查表》(附件3:表1)、《承包方调査表》(附件3:表2)、《承包地块调查表》(附件3:表3),填写的内容、要求和说明分别见填表说明。 2.2.5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数据的汇总 如果县级行政区内的调查任务分为多个标段,由不同测绘作业队负责调查测量,必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进行控制测量,建立统一的测量基础,设计统一的技术路线。 不同的测绘作业队即使采取不同的作业方法,其采集的权属数据和承包地块数据,填写的表格、绘制的图件,格式也必须统一。 汇交数据前,相互检查验收,以保证能汇总成所在县级行政区内完整、准确、统一的调查数据。 3 审核与公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要审核,对审核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形成最终确权登记数据成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1 审核 3.1.1 调查结果核实 公示前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测绘公司按照《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据《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内容,对发包方、承包方及承包地块测绘成果进行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承包地块确认、界址点设立、界线测量、四邻签章、地块编码、草图绘制、地块图编辑、面积计算等。县级“确权办”在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组织检查,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应有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检查验收报告应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的一部分,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根据核实结果填写《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核实表》(附件3:表4)。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同作业区域的数据,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审核,确保拼接后没有差异时,再制作公示资料。 3.2 公示 3.2.1 公示的内容 包括公告、调查信息公示表和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査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公示表以《承包方调查结果核实表》(附件3:表4)为基本依据。 3.2.2 制作公示表 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件3:表5)。 3.2.3 公示信息审核 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再次进行审核。 3.2.4 调查信息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地块分布图所涉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3.2.5 勘误修正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附件3:表5)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3.2.6 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 结果归户表 》(附件3:表6),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4 完善合同这部分也补充了一些内容,请审查 根据权属调查和公示确认结果,补充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材料,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4.1 完善合同的要求 本经签订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承包时,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内容不完整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根据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的结果,补签完善完善合同;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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