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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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大唐山西分公司招标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本部、系统各单位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分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五条 分公司系统两级监察审计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
2、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招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向分公司监察审计部上报投资预算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和检修维护等项目的年度招标计划。(七)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分公司监察审计部报送前一季度参加招标活动监督情况的报告。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对各单
3、位监察部门参加招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八)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第六条 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个人,询问招标活动具体情况,调阅资料。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招标信息公告、发布的范围情况;(二)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三)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四)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五)出具招标监督报告;(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分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以下工程(含基本建设工程、大修技术改造、检修维护、修缮等项目)、生产和非生产性物资采购、选择业务协作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必须进行招标监督:(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调试、技术咨询等协作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五)废旧物资处理,单项合同估算价
5、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七)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实施监督范围标准。第八条免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提前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招标领导小组,对申请免予招标的项目进行讨论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招标的;(二)生产现场抢修急需或工程建设紧急,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三)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四)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供应商可选的;(五)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及以上的
6、;(六)国家、地方以及集团公司规定不宜招标的。符合上述条件,但暂时不能召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的项目,由招标项目承办部门报主管领导签批。经批准免予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谈判厂商不得少于二家,并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一)对系统各单位建设工程中招标合同合计估算价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单位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分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分公司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7、,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五)对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第九条 分公司基层单位监察部门负责:(一)受集团公司、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分公司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十条 分公司监察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项目可以直接监督,也可以委托监督。预算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委托招标项目单位监察部门监督。第十一条 委托监督应当下达招标监督委托书(见附件5)。上级监察部门既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也可以委托异地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受
8、委托的单位不得进行转委托。第四章 监督内容第十二条 招标前期监督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集团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报上级单位审批;(四)招标领导小组是否得到上级单位批准;评标委员会的提名是否经过招标单位有关会议研究;评标委员会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要
9、求;(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六)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不少于20日。招标承办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3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见附件1)。第十三条 开标监督(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集
10、团公司、分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见附件4)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洁合同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承办部门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
11、作日通知并提供上述材料。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人员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督人员签字,不得进入下一流程。第十四条 评标监督(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评标报告中综合评分明显异常有无说明进行监督;(四)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第十五条 定标监督(一)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12、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监督;(二)对重点监管项目的评标结果是否取得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批复进行确认;(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2);委托监督的应于招标领导小组会(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第十六条 对合同签定的监督招标单位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后期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填写合同签订监督报告(见附件3)。(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二)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属于上级监察部门监督和
13、委托监督的项目,要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监察部门存档。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的监督(一)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委托监督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14、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报告;招标前期监督报告、招标监督报告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委托的监察部门。第五章 监督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监督档案管理,招标监督小组负责招标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招标监督资料包括:(一)招标前期监督报告和招标监督报告;(二)招标合同签订监督报告;(三)招标监督委托书(委托监督);(四)监督报告中需要提供的各种附件。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应在招标监督项目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招标监督资料按项目进行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承办部门应负责将招标的原始资料整理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监察部门应定期抽查。第二十二条 廉洁合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
1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第六章 惩处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规避招标的
16、行为。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违反程序的行为。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公开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定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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