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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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 作者: ———————————————————————————————— 日期: 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附件: 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 技 术 细 则 甘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 45 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一、工作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面促进水资源保护工作,水利部以22号部长令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5]79号),明确要求流域机构除日常监督检查外,统一时间和项目,对入河排污口每年普查一次,并将普查结果通报各级政府。 2009年,国家提出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指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总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这对新时期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依据和指南. 同时,全国水利普查把入河排污口和废污水入河量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必要性 甘肃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经济欠发达的省份,水污染形势非常严峻,经2007年调查统计,全省目前共有入河排污口471个,年入河废水量达67553万t,直接导致部分河流水质恶化,失去利用功能。多年来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及保护,有关部门做过多项规划和研究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没有全面的分析河流的纳污能力,以及根据纳污能力和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系统的提出限排总量,划定纳污红线.现有成果尚不能系统反映全省的整体和实际情况,与国家及水利部对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尽快开展系统、全面的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是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目的意义 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是按水利部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工作。做好该项工作,全面、准确的掌握流域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有利于我们正确研判流域水污染形势,科学制订流域水资源保护规范和规划;有利于我们践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有利于提高流域水资源保护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及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流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工作目标 (1)全面、系统掌握流域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基本情况。摸清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数量、经纬度、地理位置,查清排入的水功能区、排污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规律,确定废污水入河量等. (2)全面掌握水功能区纳污状况,为客观分析流域水污染形式和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与管理及依法行政等提供基础资料。 (3)建立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台帐。以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流域各类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监管入河排污口和风险评估奠定基础. (4)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利用此次入河排污口核查的机会,广泛宣传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提高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五、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的范围包括黄河流域(不包括黄河干流)、内陆河流域、长江流域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支流口、农灌退水口等,同步对潜在污染源进行调查。 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湖排放污水的排污口,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潜在污染源主要是指尚未纳入监测、监督管理而可能影响水质(水功能)的所有污染源(污染物),不但包括污染源管理和监测不到位造成的对水质影响的问题,也包括人类自身认知水平对其危害的不确认和不认知带来的危害问题.同时不向河流排放废污水,但对水质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污染源也是潜在污染源的范畴。 (二) 核查内容 (1)入河排污口:调查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数量、经纬度、地理位置、布局,核查入河排污口排入的水功能区及排污特性——排污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规律、废污水入河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入河浓度等; 其中,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在查清上述入河排污口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还应摸清流域现有工业园区的数量、规模、规划、批复情况及园内重点企业生产排污情况等; (2)支流口:调查支流口位置、排入的水功能区、流经的行政区域、水体质量、污染物输送量以及其它相关基础资料等; (3)农灌退水沟:调查入河水量、退水规律、主要污染物浓度及入河量; (4)入河排污口、支流、农灌退水口口门及潜在污染源GPS定位,并同步收集影像资料; (5)全省社会经济概况及水资源开发状况; (6)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调查:主要调查2000年来所发生的较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单位(个人)、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等。 (三)监测内容 为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本次核查采取统一的监测时间、频次、因子和方法。 (1)监测因子 基本监测因子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每个排污口监测流量、PH、COD、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砷、镉、六价铬、汞、铅、石油类和总磷等13项因子。 支流口、农灌退水沟等的监测因子为:流量、PH、COD、氨 氮、氰化物、挥发酚、砷、镉、六价铬、汞、铅、石油类、总磷、BOD5 和总氮等15项. 需加测的项目 根据流域产业结构特点和核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工艺特点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要求,适当选择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 ①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 和总氮; ②造纸(纸浆制造、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 。 (2)监测频次 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监测2次. 入河排污口、支流口监测时间为6月、8月。其中入河排污口应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确定采样时间,以保证监测成果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单一性农灌退水沟可根据退水时间掌握,但总体应保证两次监测。 有排入口汇入的农灌退水沟,应分灌溉期和非灌溉期开展监测。非灌溉期按入河排污口、支流口监测要求进行,灌溉期按单一性农灌退水沟监测要求进行。 六、技术线路 本次核查主要为适应当前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形式需要,以水功能区为主线,贯彻落实“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的“纳污红线”制度,以满足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数量、分布及其排污特征的全面调查,在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基础档案,同时统计水功能区纳污状况并编制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报告。技术路线见图1。 编制工作大纲 大纲审查 召开工作启动会 干支流水质 经济社会状 工作督察 排污口水质 突发水污染 现状调查 况调查 调查 事件调查 资料整合、汇总 水质现状分析与评价 合理性分析 分类建档 纳污量计算 影像资料 入河排污口核查分报告 .审查验收 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报告 咨询、审查、验收、上报 图1 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路线 七 、技术要求 (一) 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 (1)流量 ①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 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入河年废污水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河流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蒸发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0 。 日排放量的获取: 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用于明渠的流量计算主要有无侧收缩的矩形薄壁堰加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宽顶堰加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巴歇尔水槽加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等. 用于水道圆形暗渠的流量计主要有坡度法计量排污量、下水道圆形暗渠流量槽(梯型槽)等。 对有雨水汇入的排污口,在计量的废污水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雨水排放量参照《城市排污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根据该排水口的集水区面积估算。 ②对尚未开展常规监测的且没有水质监测断面的排污口,要按照尽量靠近入河口原则选取取样断面,流量通过实测确定流量。 ③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农灌退水沟,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实测。 ④对与水文站重合的支流口,可直接使用同一时间水文站实测流量值;对距离水文站较近,中间无大的支流加入或大的取水口取水的支流口,可借用附近水文站实测流量值。 ⑤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⑥流量测定一般应采用流速仪法,对无法使用流速仪的排污口可采用浮标法、电滋流量计等。⑨⑩ a、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薄壁堰法(三角形或矩形)、容积法等进行测流。 污水流量主要测定方法的适用范围: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 的排污口测定. b、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⑦每次取样时,水质水量应同步测定。 ⑧确实无法实测的,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 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 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 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全年由涵闸控制或泵站提抽的市政排污口,可查阅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根据提闸或泵站运行时间和提闸放水或泵站抽水能力,计算排污量。排污量的计算公式为: 提闸或泵站开机时间×单位时间放水或抽水能力 若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则可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况等,进行估算或推算。鉴于一年中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段其排水情况可能相差较大,在进行估算或推算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必要时还要参考区域降雨量、地面径流量、汇水面积等,并结合实际进行实测。 ●对于全年自流式市政生活排污口,可查阅市政部门关于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批准文件或收费凭证进行统计核验。也可查阅市政部门下水道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计算(有小型企业的,参照单一排污口废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将计算结果与下列结果加和)。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服务人口×人均每日污水排放量 人均污水排放量一般每天在150~300升,应按当地实际人均用水量进行比较分析. ●对于全年由涵闸控制、泵站提抽和自流混合运用的市政排污口,核查办法同全年完全自流排污口。 (2)污染物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 表1 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一览表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号 1 COD 重铬酸盐法 GB11914—89 2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535-2009 3 挥发酚 4—安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3—2009 4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7—87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16488—1996 6 总砷 原子荧光光度法 SL327.1—2005 7 总汞 原子荧光光度法 SL327。2—2005 8 六价铬 二苯酚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9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0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1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3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14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 1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1989 (二)纳污状况评价 (1)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浓度评价 ①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采用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值。 ②评价方法 统计、计算入河排污口废污水各评价因子的平均浓度,与评价标准值对照,看其是否符合评价标准.若排污口废污水有一项因子超过评价标准,该入河排污口即为超标。 (2)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 ①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采用GB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值。 ②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 其评价方法如下: Pi=Qi。10-3 Pn=∑Pi(i=1,2,……n) Pm=∑Pn(n=1,2,……m) Ps=∑Pm(m=1,2,……s) Kn= Pn/Pm×100% Ki=∑Pi/ Pm ×100% 式中:Pi ——某污染物i的等标污染负荷; Ci——污染物i的浓度(mg/L); Coi—-污染物i的评价标准绝对值; Qi—-含i污染物的废水排放量(万m3/a) 10-3——废水换算系数; Pn—-某排污口的等标污染负荷; Pm-—某行政区(水功能区、河段)的等标污染负荷; Ps——干流的等标污染负荷; Kn-—某排污口在行政区(水功能区、河段)的等标污染负荷比; Ki——行政区(水功能区、河段)内某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 (3)水功能区纳污状况分析 用水功能区的接纳量与纳污能力对比,看其是否符合纳污能力的要求。 纳污能力以《黄河干流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及已通过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复的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准。 黄河干流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见表2。 表2 黄河干流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表 一级功能区名称 二级功能区名称 纳污能力(kg/d) COD 氨氮 黄河甘肃开发 利用区 黄河盐锅峡渔业工业用水区 47900 1258 黄河八盘峡渔业农业用水区 28377 770 黄河兰州饮用工业用水区 16100 441 黄河兰州工业景观用水区 192964 16546 黄河兰州排污控制区 33216 1110 黄河兰州过渡区 8554 760 黄河皋兰农业用水区 19330 967 黄河白银饮用工业用水区 20825 628 黄河靖远渔业工业用水区 164964 6246 (三)具体要求 (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入河排污口位置应有地理坐标、行政区域位置、距河源位置及左右岸等; (3)废污水排放总量指经过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排放的年废污水总量; (4)污水性质分①工业②生活③工业为主混合④生活为主混合;其中工业又分化工、火电、冶炼、水泥、制药、开采、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等。 (5)排放方式分①连续②间歇; (6)入河方式分暗管、明渠、涵洞、阴沟、干涸沟壑、河道养殖等; (7)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及各省(区)批复的《水功能区划》中一、二级功能区; (8)水质目标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及各省(区)批复的《水功能区划》中划定的水质目标; (9)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成果应与影像资料一并提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10)入河排污口监测 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泓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③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11)支流口监测 支流口监测与常规监测重合的,可直接利用常规监测成果,不需要单独进行监测; (12)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 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 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 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13)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1及附表2。 (14)报告编制提纲 各承担单位入河排污口评价应按行政区、水功能区和河流(河段)进行,分报告具体编写提纲见附件。 八 、组织形式 本次核查由甘肃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负责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甘肃省水利厅副厅长杨成有担任,副组长由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牛最荣和厅水资源处处长张世华担任。厅水资源处、省水文水资源局、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市(州)水务局主管领导为成员。工作组组长由厅水资源处副处长刘宗平担任,副组长由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郑自宽、刘进琪担任,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及各市(州)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长为成员。 (三)任务分工 具体工作由甘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市(州)水务局承担,各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1)甘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工作大纲及技术细则和要点编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入河排污口核查、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废污水入河量、废污水排放性质、排放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水质检测、资料整理、统计分析、资料审核、报告编制。 (2)各市(州)水务局负责调查辖区社会经济概况及水资源开发状况资料;调查现有工业园区的数量、规模、规划批复情况及园内重点企业生产排污情况;调查2000年来辖区内所发生的较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单位(个人)、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等;配合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入河排污口核查. 1、省水环境监测中心项目组负责工作大纲及技术细则和要点编制、人员培训、入河排污口核查、水质检测、资料整理、统计分析、资料审核、报告编制。(附表1—1、附表1—3、附表1—3、附表2—2、附表2—3、附表2-4、附表2—5、附表2—6、附表2—7、附表2-8、附表2—10、附表2—11、附表2-12)。 2、各市(州)水务局调查辖区内社会经济概况及水资源开发状况资料;调查现有工业园区的数量、规模、规划批复情况及园内重点企业生产排污情况;调查2000年来辖区内所发生的较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单位(个人)、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等;配合省水文局完成入河排污口核查、水功能区划修订及限制纳污红线工作.(附表1—2、附表1-4、附表2-1、附表2-4、附表2—13、附表2-14)。 九、 计划安排 本次核查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制定工作大纲,水利厅召开工作启动会,印发《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实施方案》,对有关人员进行核查规范培训。 (二)核查阶段 各承担单位实施入河排污口核查,完成采样监测及核查任务,编写入河排污口核查分报告,绘制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电子地图。 (三)报告编制验收 甘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入河排污口报告编制,水利厅水资源处进行审查验收。 (四)流域汇总 甘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派员参加流域机构组织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情况汇总. 十、核查工作保障 (一)核查人员培训 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建立思想统一。步骤统一、技术要求统一的核查工作模式,本次核查高度重视核查人员培训工作。核查培训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组织,对核查参与人员进行核查技术细则和要点、入河排污口监测、核查表格填写、档案建立和管理、质量控制等培训。 (二)加强宣传 强化舆论宣传,广泛、细致、深入地做好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的宣传,提高核查工作的知情度和影响力,提高核查对象的思想认识,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以确保核查任务的完成. (三) 质量保证 加强核查基础资料的质量保证,建立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核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将责任落实到人。 对核查表填报、初审、录入进行多轮次、多回合的交叉检查和全面核实、整改和完善,全面完成和数据录入工作,达到验收标准。 为保证核查表填报、数据审核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质量,要认真执行核查员审核、核查指导员审核.核查机构会审制度,明确各自审核的重点和责任,每一层次要对前一层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在填报质量核查的基础上,坚持“一套数据,纵向分析,横向评价,逐级审核”原则,以“查问题、抓完善、促提高”为重点,以汇总审核为抓手,多举措,多方式,全面开展核查数据审核工作,进一步分析、验证、确认核查数据,切实解决入河排污口核查及潜在污染源调查数据填报、录入和处理阶段的问题,提高数据质量。 (三)建立排污口核查档案 入河排污口核查档案是本次核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及视频影像等文件材料的重要载体,是本次核查的成果,是极具保存价值的历史资料。为加强对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潜在污染源调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要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二是建立入河排污口核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各类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三是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和工作网络,提高档案收集的质量;四是加强培训与交流,使档案规范、完整;五是建立严格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提高档案资料的安全性. 十一、预期成果 (一)全面系统的掌握全省社会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源、水体质量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情况,掌握全省废污水和主要污染物入河量等. (二)各入河排污口、支流口、农灌排污沟及潜在污染源的GPS定位成果。 (三)建立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台帐。 (四)绘制入河排污口电子地图。 (五)入河排污口口门图集. (六)提交《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急潜在污染源调查报告》 联系人: 刘宗平 电 话:0931-8411332 13893617002 电子信箱:liuzongping66@ 赵治文 电 话:0931-4635284 13519679572 电子信箱:981104878@ 附表1—1 甘肃省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 序号 排污口名称 排放类型 排放方式 污水性质 主要排污单位 废污水年排放天数 废污水年排放量 排污河段水功能区 登记情况 常年 间断 管道 明渠 干涸明渠 阴沟 泵站 工业 生活 工业为主混合 生活为主混合 农灌用水 是否登记 登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1-2 甘肃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有关情况表 序号 设置单位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部门/单位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取水口经纬度 许可取水量(万m3/年) 实际取水量(万m3 /年) 实际用水量(万m3/年) 许可退水量(万m3 /年) 实际退水量(万m3 /年) 水重复利用率(%) 现有入河排污口数量(个) 现有雨水排污口数量(个) 废污水排放总量(万吨/年) 生产废水量(万吨/年) 生活污水量(万吨/年) 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座) 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实际处理能力(吨/日) 东经 北纬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1-3 甘肃省入河排污监测成果表 序号 采样位置 采样时间 流量 PH COD 氨氮 氰化物 挥发酚 砷 镉 六价铬 汞 铅 石油类 总磷 BOD5 总氮 名称 垂线 测点 年 月 日 m3/s mg/L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1-4 甘肃省潜在污染源基本信息表 序号 污染源 排污单位 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 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名称 所在水系 地理位置 岸别 建成时间 污染源设置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联系方式 行政区位置 经纬度 左岸 右岸 东经 北纬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2—1 甘肃省行政分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行政区名称 入河排污口名称 设置单位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单位所在地 取水量或用水量(万吨/年) 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 附表2-2 甘肃省行政分区入河排污口普查成果汇总表 行政区名称 入河排污口名称 设置单位 排污口类型 建成时间 排污口地理位置 污水入河方式 污水性质 排放方式 废污水年排放天数 设计排污量(万吨/年) 实际排污量(万吨/年) 经度 纬度 附表2-3 甘肃省行政分区入河排污口污染物质量普查成果汇总表 单位:吨/年 行政区名称 序号 COD 氨氮 氰化物 挥发酚 砷 镉 六价铬 汞 铅 石油类 总磷 BOD5 总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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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排污 核查 技术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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