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三)——资金支付主体与跨境劳务接受主体不一致问题.doc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三)——资金支付主体与跨境劳务接受主体不一致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三)——资金支付主体与跨境劳务接受主体不一致问题.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三)资金支付主体与跨境劳务接受主体不一致问题正如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所规定的,我们在跨境劳务增值税征免税(零税率)的具体征管实践中,对资金支付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要求的。比如2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但是,正如OECD报告所说的,由于跨国企业在世界各国经营,很多国家(比如像中国)都
2、有各种形式的外汇管制措施,同时跨国公司从规模经济的角度考虑,也会采取全球统一采购、统一支付的模式。这样,在跨境增值税劳务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比如中国的公司向美国的公司提供一项咨询服务,但是,款项确实由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跨国资金池主体来支付的。此时,在这样情况下,中国公司虽然有劳务的出口,但却并非从境外取得收入,那这个是否会影响中国公司享受劳务出口的减免税呢?从OECD的报告来看,原则上,我们对于主规则的适用是基于商业协议的分析,通过商业协议来界定劳务的实际提供方和实际消费方的。因此,资金流的支付不影响到主规则的适用问题。当然,大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考虑到的,在29号公
3、告第六条中,总局特别规定,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这些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对应的就是OECD报告中的paymaster的概念。另外,29号公告对于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
4、的收入都给予了视同境外取得收入的规定,应该是很好的考虑了这个资金支付对跨境劳务增值税的影响了。这里,我们还是来回顾一下OECD报告中对这个问题提出的两个相关的案例。案例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集团母公司,位于A国。他在B国和C国都有子公司,分别是B公司(B国)和C公司(C国)。S公司则是一家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母公司。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B国有一个T公司,在C国有一个U公司。A公司是上市公司,从合规性角度考虑,其旗下所有公司都需要进行审计。因此,A公司和S公司签订了一份框架性协议(协议1)。这份框架性协议包括了如下内容:1、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的界定2、服务中涉及到客户信息保密、保证条款的法
5、律责任3、服务的价格以及付款的义务的约定4、什么时候S公司和A公司旗下的子公司需要根据框架性合同的约定分别缔结各自的服务协议5、该框架性协议也约定,S公司旗下的T公司和U公司将分别和A公司旗下的B公司和C公司签订各自的服务协议,但涉及到服务的内容、范围、价格、付款义务以及保密责任的规定根据框架性协议的约定执行。根据这个约定,A公司和S公司签订了审计服务协议(协议2,注意,这份协议是在框架性协议下的另外一份独立的协议),B公司和T公司签订了审计服务协议(协议3),C公司和U公司签订了审计服务协议(协议4)。但这些协议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定,就是相关的合同内容和义务根据框架性协议来执行。但是,在这个
6、案例中,合同约定,协议2、3、4中涉及的款项支付是有各自主体进行的。案例分析我们首先来看协议1(框架性协议),这份框架性协议不是一个交易性的合同,他不包含合同实际的支付金额,这份框架性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价格、法律责任和款项支付条件只有在协议2、3、4签订后才实际生效(被激活)。因此,协议1(框架性协议)并不构成我们跨境劳务增值税中的商业协议。我们不能通过这份协议来进行跨境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在协议2中,S公司是提供方,A公司是接受方,他们在同一国,不涉及跨境劳务增值税问题。在协议3中,T公司是提供方,B公司是接受方,但他们都位于B国,也不涉及跨境劳务增值税问题。在协议4中,U公司是提
7、供方,C公司是接受方,但他们都位于C国,也不涉及跨境劳务增值税问题。案例二案例背景我们在案例一的基础上来看案例二。其他情况都不变,只是付款主体发生了改变。既然A公司和S公司都是集团的母公司,他们约定,合同还是各自签订,但是,所有的审计费先全部由A公司支付给S公司。然后,B公司和C公司再分别支付给A公司(当然,这个可能支付,也可能在跨国公司内部通过netting的方式就抵消了)。同时,S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审计费收入后再分别支付给T公司和U公司(这个也一样,可能支付,也可能在跨国公司内部通过netting方式抵消了)。这里要注意,这个案例和我们上一篇举的案例不一样,并不是A公司直接S公司直接签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营改增 后跨境 劳务 增值税 征税 规则 探讨 十三 资金 支付 主体 接受 不一致 问题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243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