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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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民航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和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世界航班协调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航班时刻管理以提高航班时刻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航空运输整体效益为目的,坚持确保持续安全和空中交通顺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和实时监控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大陆注册的国内航空公司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在华北地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第四条 本细则中用语的含义如下:(一)“航班时刻”,是指为航班指定或分配的,在特定日期、特定机场
2、出发或到达的计划时刻。 (二)“协调机场”,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航班起降架次已经达到或接近机场的保障容量,经民航局或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确定需要进行时刻协调的机场。协调机场分为主协调机场和辅协调机场两类,主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超过容纳能力,调整余地很小的机场;辅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已接近其容纳能力,但尚有调整余地的机场(详见附件1)。 (三)“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是指单位小时内机场能够保障的航空器最大起降架次。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应根据机场保障能力和空域容量的限制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1)。 (四)“历史航班时刻”,是指在上一年同航季内使用率达到80%的航班时刻。 (五)“特
3、殊航线航班时刻”,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中用于红色旅游等独飞航线、政治和外交特殊需求航线以及优化航线结构的航班时刻。 (六)“时刻池”,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所有可用航班时刻的汇总。第二章 航班时刻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成立本区航空运输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 协调解决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二) 评估并确定本区各协调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三) 确定本区各协调机场航季航班时刻分配给航空公司的比例和分配预案,并报民航局备案;(四) 协调分配外航在本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并报民航局国际司备案后
4、公布;(五) 协调分配并公布航空公司在本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并报民航局空管局汇总;(六) 监督和检查各航空公司在本区各机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 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授权,时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时刻办)为本区航班时刻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章 航班时刻的申请、协调和分配第一节 航班时刻协调原则第六条 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优先原则;(二 )历史航班时刻优先和上一航季航班时刻顺延优先原则;(三 )有利于促进首都国际机场大型门户航空枢纽建设原则;(四 )有利于促进干线、区内支线航空协调发展原则;(五 )有利于促进飞行的正常有序原则;(六) 主辅机场协调原则(详见附
5、件1)。 第七条 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 )民航局基于航空安全需要而颁布的相关规定;(二 )标准航段运行时间和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三 )民航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而颁布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特殊规定;(四 )因机场改扩建或设施改造等原因导致的限制规定;(五 )空中交通流向。 第八条 同一条航线航班时刻的协调遵循大机型、直飞航班和基地公司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国际航班时刻协调按照新开航国家、新开航首都、新开航城市、新开航公司、新增航班的优先顺序进行。 第十条 临时收回或被取消航班时刻的重新协调按照国际航线、国内干线、区内支线、区外支线、货运航班的优先顺序进行。第十一条
6、货运航班时刻的协调遵循非协调时段飞行的原则。第十二条 协调机场非协调时段和非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不需协调,按照“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获得。第十三条 管理局航空运输委员会根据中国民航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和本区航班时刻运行的实际情况,审议公布各项优先原则的具体实施范围和适用条件。第二节 时刻池的建立第十四条 管理局分别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太原武宿国际机场、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和北京南苑机场的协调时段建立时刻池,并通过全国民航航班时刻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时刻管理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政务网()及民航华北地区航班时刻阳光工程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系统)公布。第十五条 管理局根据上一航
7、季外航在各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拥有的历史航班时刻比例,在时刻池中预留相应数量的航班时刻,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的航班时刻协调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预留时刻尽量与上一航季相同或相近,以保证外航航班延续性。 在IATA航班时刻协调会上未使用的预留时刻应当归还时刻池。 第三节 航班时刻的申请第十六条 管理局受理航空公司在区内各机场定期、不定期航班时刻的申请;除航空公司总部特别授权外,原则上不受理分公司提交的申请。 第十七条 国内航空公司申请航班时刻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运行合格审定证书;(二)航班时刻申请前应事先取得航线经营许可; (三) 换季航班时刻申请至少保证80%的历史时刻不调
8、整;(四) 换季和日常航班时刻申请应通过阳光工程系统提交。 (五) 航班计划应当符合标准航段运行时间;(六) 航班计划应当满足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七) 已按时足额缴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国内航空公司提交的航班时刻申请应符合民航华北地区航班时刻阳光工程系统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的有关要求,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申请航班时刻所属航季;(二) 航班类型(国际、地区、国内);(三) 航班性质(客班、货班);(四) 航班号;(五) 使用机型;(六) 执行班期;(七) 起降机场及预申请航班时刻(对调整、交换航班应当注明原起降机场及航班时刻);(八) 执行起止日期;第十九条
9、 外航申请定期航班时刻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持有民航局颁发的CAAC-129部运行规范;(二)持有民航局颁发的航线经营许可;(三)申请航班时刻应当按照IATA规定的固定格式航班时刻申请表(SCR),通过电报提交(SITA或AFTN等各类电报格式和方法详见IATA标准航班信息手册SSIM第6章);特殊情况下可填写外航航班时刻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提交(详见附件3)。(四)已按时足额缴纳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空管服务费。第二十条 外航提交的定期航班时刻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航班时刻所属航季;(二)申请日期;(三)航班性质;(四)航空公司二、三字代码;(五)航班号;(六)使用机型及
10、座位数;(七)执行班期;(八)起降机场及预申请航班时刻;(九)执行起止日期;(十)申请人联系方式等其它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外航提交的不定期航班时刻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资料:(一)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及其地址;(二)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三)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四)航空器的机型及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可利用座位数或者吨位数;(五)航空器预计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航路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边境的航路进出点;(六)航班号和飞行架次;(七)包机人、担保人、接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为包机提供代理服务的已获得相应资质的代理人
11、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九)为包机提供地面服务的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十)包机合同;(十一)民航局颁发的CCAR-129部运行规范复印件;或者对于连续12个日历月不超过10班不定期航班的外航,提交民航局偏离批准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相关申请表内容有误的航班时刻申请,管理局不予受理,并通过阳光工程系统或以民航华北地区航班时刻申请审核意见单形式告之申请人(详见附件4、5)。 第四节 换季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第二十三条 冬春航季执行时间为每年十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至下一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夏秋航季执行时间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至十月的最后一个星
12、期六。第二十四条 国内航空公司冬春航季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开始时间为每年八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夏秋航季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开始时间为每年一月的第四个星期一,遇有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局于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开始前四十五天,整理确定国内航空公司在区内各协调机场的历史航班时刻,并通知相关航空公司予以确认;历史航班时刻取消的,应说明原因。 国内航空公司根据确定的历史航班时刻,于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开始前三十天向管理局提交换季初始航班时刻申请;如对历史航班时刻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换季航班时刻申请前提出。第二十六条 国内航空公司换季航班时刻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协调分配:(一) 管理局受理并汇总各航空公司的初始时刻申请
13、,进行初步协调分配,确定至少80%的不调整历史航班时刻;(二) 航空公司根据初步协调结果,整理航班计划,将未协调确定的航班时刻归纳整理,等待进一步协调分配;(三) 管理局视情组织召开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征求意见会,充分听取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航空公司协调分配比例,完成未确定的航班时刻协调初步方案; (四)管理局参加民航局统一组织的换季航班时刻集中协调活动,现场协调航班时刻的调整和置换,完成换季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工作。(五)管理局将航班时刻分配结果在时刻管理网、管理局政务网及阳光工程系统上公示两周,听取有关单位意见,航空公司根据分配结果提交正式申请并确认;(六)管理局将航班时
14、刻协调分配最终结果分别报民航局空管办、运输司备案,空管局汇总。第二十七条 外航航班时刻的初始分配及航班时刻调整论坛是IATA航班时刻协调会,每年召开两次,分为冬季会议和夏季会议。外航换季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按照IATA航班时刻协调日程表的安排进行(详见IATA网站www.iata.org)。第二十八条 如区内非协调机场因航班时刻容量饱和转为协调机场,管理局应分别在四月一日(下届北半球冬季会议)或九月一日(下届北半球夏季会议)之前通知相关外航及IATA航班时刻协调部门。第二十九条 外航换季定期航班时刻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协调分配:(一) 管理局于每年四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前,根据上一冬春航季外航航班时刻的
15、执行情况,初步确定该航季历史航班时刻;于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前,根据现行夏秋航季外航航班时刻的执行情况,初步确定该航季临时历史航班时刻;(二) 管理局将历史航班时刻和非历史航班时刻审核结果(SHL)下发各外航公司,并提交IATA航班时刻管理部门(skediata.org)予以公示。(三) 外航根据SHL整理航班计划,在IATA航班时刻协调会前三十天23:59UTC(协调世界时,即北京时间+8小时)将本公司航班时刻申请表(SCR)上报管理局,管理局收到申请数据后,立即回复并确认接收完毕。(四) 管理局根据外航航班时刻申请汇总情况,完成初步协调方案; (五) 管理局于IATA航班时刻协调会前九天
16、的23:59UTC,将航班时刻初始分配结果清单(SAL)下发各外航并提交给IATA航班时刻管理部门(skediata.org),其中若未同意外航所申请的时刻,应在SAL中注明可提供的时刻段范围。(六) 外航根据收到的SAL,进一步整理航班计划,对未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归纳梳理;(七) 管理局在IATA航班时刻协调会上对外航未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再次协调。(八)管理局将协调结果在时刻管理网、管理局政务网及阳光工程系统公示五个工作日,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有关意见调整后,由外航正式申请确认,管理局将最终协调结果分别报民航局空管办、运输司备案,空管局汇总,并在时刻管理网、管理局政务网及阳光工程系统上
17、公布。 第三十条 航空公司委派的航班时刻协调员应获得公司授权,可以代表公司调整其航班时刻计划,国内航空公司需将民航华北地区航班时刻协调员授权委托书报管理局备案(详见附件6)。 第五节 日常定期、不定期的协调分配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原则上不受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及区内其他协调机场的不定期航班时刻申请,满足以下条件者除外:(一) 为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指定的重大航空运输任务的加班、包机或临时经营航班时刻的申请;(二) 春运、暑运和某一市场旺季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和临时经营航班时刻的申请; (三)新开独飞航线,首月来不及办理正班许可等相关手续的一个月临时经营航班时刻申请。(四)因飞机异地定检原因,少
18、量加班或临时经营航班时刻的申请; (五)货运不定期航班时刻申请。 (六)其它已取得民航局航权航班批复的不定期航班时刻申请。第三十二条 航空公司日常定期和不定期航班时刻按照以下程序协调分配:(一)国内航空公司日常定期和不定期航班时刻申请应不迟于航班任务执行前7个工作日向管理局提交,管理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分别报民航局空管办、运输司备案,空管局汇总;(二)外航日常定期航班时刻申请应不迟于航班任务执行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局提交,管理局对相关材料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分别报民航局空管办、运输司、国际司备案,空管局汇总;(三)外航日常不定期航班时
19、刻申请应当按照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许可细则(民航局第167号令)第二章第九条和航行资料汇编(简称AIP)中的规定,至少在预计起飞前7个工作日通过SITA或AFTN电报方式同时向民航局运输司、空管局和管理局提交,管理局对相关材料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分别报民航局空管办、运输司、国际司、空管局备案。 (四)为规范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局可采取集中协调的方式受理航班时刻申请,并将具体受理时间在时刻管理网、管理局政务网及阳光工程系统上公布。第六节 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绑定和固定第三十三条 根据华北地区民航行业发展和枢纽机场建设等需要,管理局可将区内协
20、调机场部分协调时段的航班时刻与红色旅游等独飞航线、政治和外交特殊需求航线以及用于优化航线结构的航班时刻绑定或固定,并通过时刻管理网和管理局政务网及阳光工程系统对外进行公示。航线航班时刻绑定或固定的条件丧失时,管理局将收回相应时刻并予以重新分配。第三十四条 受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机场安全运行条件降低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相关航线航班时刻运营存在较大困难时,经管理局批准,可临时调整或解除绑定、固定的航线航班时刻。第三十五条 航空公司申请调整相关绑定航线航班时刻,必须预先征求当地机场意见,获得机场同意时刻调整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六条 航空公司申请调整相关固定航线航班时刻,应提交民航华北地区固定航线
21、航班时刻申请调整(取消)承诺书(详见附件7),并按照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及时恢复原航线航班时刻。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航班一周(含)以上时,应主动向管理局归还不再使用的航班时刻。 第三十八条 根据管理局行业调控和航班时刻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报管理局批准同意,航空公司内部或之间,在同一机场可以进行航班时刻置换。 第三十九条 航空公司获得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航班时刻后,在运行中连续一周未使用的,管理局立即取消其使用权,将时刻收回时刻池,并在民航华北地区航班时刻监控报告中记录。 航空公司获得区内其他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后,在运行中连续四周未使用的,管理局将该航季剩余时间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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