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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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之后,大家翘首以盼的会计处理规定终于出台了。大部分与征求意见稿一致,也有一部分发生了改变,虽然年关将近,我们也不得不告诉你,2016年的年报就要执行了,所以要快快行动起来。大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有些会计处理方法可能需要改变了。 规定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增值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列报;修改了利润表的报表项目名称;并明确了某些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真的是手把手教会计,既有原则有高度又有规则可执行,赞一个。 长话短说,我们现在就把规定中对财务报表有影响的主要内容分享给大家。 货到票未到,无需暂估进项税 购进货物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企业是否应当对于未来将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在此之前,实务中的操作并不统一。此次规定明确这种情况下,在确认资产和应付账款时,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时点不一致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则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则将应纳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普华永道观察: 总结上述两类规定,我们发现,在考虑是否暂估进项税的时候,由于进项税实质上属于资产,在未取得可抵扣凭证(发票)之前不能确认这项资产;而在考虑销项税的时候,因为是确认一项负债,所以是基于纳税义务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孰早来判断的。 差额征税 特定情况下,企业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某些成本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等)后计算销项税,该规定明确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实际应付金额借记资产或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应交税费,贷记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类科目。 普华永道观察: 从确认时点来看,确认销项税额抵减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而不是相关成本费用的发生时点;从确认科目来看,对销项税的抵减额是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不是调整收入。这样处理的效果类似于假如这些成本项目存在可抵扣进项税的处理结果,不过由于确认时点不同,可能存在跨期的影响。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 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确认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月,但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据此,该规定单独设置了“转让金融资产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并且明确规定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确认应交税费并相应调整投资收益。考虑到年末累计亏损不得带入下一会计年度,年末“转让金融资产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存在借方余额,则转为投资损失。 普华永道观察: 与转让金融资产相关的增值税将计入投资收益,且确认时点是在实际转让发生的当月。因此企业如果持有金融资产,在没有实际转让之前无需计提增值税。 列报和披露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核算内容也增加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以前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内容,现在也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应交税费根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如果为借方余额则列报为资产,如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如果为贷方余额则列报为负债,如未交增值税等,并恰当地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 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却需要计提的销项税,计入其他负债,无需计入应交税费。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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