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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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地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应该如何填写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而产生的税款差异?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
2、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二、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三、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何时确认转让收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3、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因此,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四、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报送哪些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
4、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六、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的税前扣除?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虽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定义,但其从性质判断属于投资资产,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的税前扣除依据不充分,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
6、制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在未明确前,暂按上述标准执行。七、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经核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范畴中不包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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