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操作手册(2014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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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操作手册(2014版)(老会计人的经验)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相关问题及操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下列事项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其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四)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五)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律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发票开具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软件支持: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落实,一般纳税人从7月1日起由原6%(4%)改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需对防伪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并对防伪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对于已使用V7.23.01版开票软件的用户,无需升级,直接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对于其他版本开票系统的用户,将开票软件升级至V7.23.01,即可支持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请相关纳税人及早升级并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保证自7月1日起能正常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三、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四、纳税申报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在2014年8月申报期进行2014年7月所属期申报时,应按照以下方法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2%)]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备案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纳税人,在每次发生该项业务时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纳税人,如果属于偶然发生该项业务的,在每次发生该项业务时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如果属于经常发生该项业务的,可以进行一次性税收优惠备案(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税收优惠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1.销售旧货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或临商业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2.销售二手车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管辖业户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属于个人的非管辖业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除个人外的非管辖业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车销售减(免)税报备表》一份; (4)固定资产相关账册复印件(除其他个人外): ①销售当年或近一年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②2009年前购进的提供2008年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2009年后购进的提供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③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管辖业户办理备案时提供)。 六、简易征税审批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第(六)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七、其他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除执行财税〔2014〕57号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的政策外,原适用3%征收率的政策及各项操作不变。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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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征收 操作手册 2014 会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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