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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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重要性对“重要性”进行了重述,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强调既要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也要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提出重要性判断的量的要求。二、正常营业周期对“正常营业周期”做出定义,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强调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三、
2、持有待售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的有关持有待售的判断条件纳入准则正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明确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四、综合收益本次修订,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 号中有关综合收益的概念纳入正文,并进一步明确:(1)“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定义;(2)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报表列报方式;(3)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二类分别列报;(4)对“其他综合收益”提出了附注披露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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