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合理工资总额”如何认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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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中“合理工资总额”如何认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所得税中“合理工资总额”的认定问题,在汇算清缴中经常困扰企业的老问题。案例某员工基本工资5000元,社保及个人所得税1000元,实发工资4000元。在税收认定的工资薪金总额是5000元还是4000元。即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保及税金是否可以作为合理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
2、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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