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亏损不得税前弥补(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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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7种亏损不得税前弥补(老会计人的经验)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那么,是否只要是五年内的亏损,就可以全部在税前结转弥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下列七种亏损,即使发生在五年之内,也不得税前弥补。1企业筹办期亏损不得作为当期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
2、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例如,某企业2014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3年,开办费为1000万元,2016年取得经营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作为开办费扣除年度,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
3、2016年仍则没有足够所得可以弥补亏损,则该笔开办费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2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合伙人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例如,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合同约定年终盈亏按此比例分成或担负。2016年该合伙企业亏损100万元,按照约定,甲、乙、丙应承担的亏损额分别为6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16年,甲、乙、丙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获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
4、40万元、20万元。那么,根据上述规定,3名人合伙人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减其合伙企业应承担的亏损。该合伙企业亏损,只能从该合伙企业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合伙人获得的利润中弥补。3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例如,某公司投资另外一家企业,持有其40%的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6年被投资企业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600万元会计利润。但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
5、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这笔60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4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例如,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16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根据规定,企业2015年境内盈利的150万元,不得抵减境外亏损100万元。5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
6、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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