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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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老会计人的经验)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
2、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三)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二、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3、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包括不征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也就是说,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为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补亏,免税项目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三、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免征所得项目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减免收入
4、或所得额来弥补。对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
5、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四、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境外亏损和境外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税法与间接抵免所得税法。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
6、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因此,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中,在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填写的,这也证明了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通常大于零。因此,境外亏损通常指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五、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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