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收入未征税=玩忽职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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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对违法收入未征税=玩忽职守?(老会计人的经验)某市税收管理员王某因对违法收入未征税,被一审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此事引发一个现实思考,即在当前征管条件下,税务人员该如何监管违法收入,还有什么制度缺位需要填补?违法收入是否具有可税性,一直是税收界热议的问题。从税收法定到实质课税,从量能课税到税收公平,对违法收入坚持课税原则的声音不绝于耳,理论界即大多持认同的态度。然而,不少征纳实务界人士则发出反对的声音。在这个问题上,课税原则与征管现实之间的距离有多远?以下这起有关税务人员王某玩忽职守案的司法判决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具体的思考
2、情境。案件未对违法收入征税,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前不久,网上公开一份有关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司法判决。这份名为王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资料披露,某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发现,2009年2010年,其辖区内有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销售现象,但没有人就此事项申报缴纳税款。2010年5月,王某经初步调查,向该项目售房合同印章单位A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A公司接到通知后辩称:这个项目是自然人李某开发建设的。李某曾与A公司协商,以挂靠和事后分红的形式合作销售该项目。但由于李某违约,最终未达成合作。李某后假冒A公司的名义,私制A公司印章进行房产销售,这是违法行为,与A公司无关。此后,王某未再就该项目的应缴税款
3、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9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没有对李某的开发项目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没有实施催缴纳税的行为,没有对漏征漏管户认真清查和税务登记,更没有将涉税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在法庭上辩称:该项目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和售楼许可等手续,是违章建筑,在尚未查清建设开发者李某与该项目的具体关系时,无法对其按章征税。况且,自己已根据初期调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向售房合同印章单位A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单位上级作了汇报,应予从
4、轻认定。最终,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方的意见,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思考本案判决说明了什么,是否合理从本案来看,王某“玩忽职守”罪名的成立,从司法个案上确定了违法收入的可税性,即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李某违法开发和销售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负有税收征管职责。这一判定的依据何在?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结果,令不少税收行政管理者唏嘘:税务人员未对违法收入征税,即构成玩忽职守行为?这样的司法结论,较之现行的税收行政管理模式,是否合理?该案又将给后续的税收行政和司法带来怎样的启示?剖析案件涉及哪些税收法律问题解答这些问题,需要先梳理本案涉及哪些税收法律问题。A.对违法收入征税有理论基
5、础正如那句古老的法谚所言:任何人不应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站在正义高度,违法收入具有天然和绝对的可税性。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只要所得满足征税要件,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均应依法纳税。从税收公平角度来看,对违法收入课税,方能切实保护取得合法收入纳税人的正当权益,贯彻量能课税与实质课税,彰显公平。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对违法收入课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分配公平。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将收入来源是否合法,纳入课税要件的规定范围。B.对违法收入征税为何存在障碍既然对违法收入征税有着如此扎实合理的法理基础,那么为何在实务界仍存在反对之声?大概有以下三点原因。其一,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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