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博皓诉黄山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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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黄山博皓诉黄山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义炳,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
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屯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义炳,被上诉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汪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其作出黄地税稽罚(201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对博皓公司处以罚款87万元。博皓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黄山市人民政府维持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
3、决定第(三)项第3目的内容。博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作出的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博皓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确认,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处以税收违法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黄地税稽罚(2014)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条第(三)项的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皓公司承担。博皓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
4、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投资者借款归还后,借款人已属不得者,在借款人还款后仍然按借款数额征收借款者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错误的;2、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忽略了博皓公司已交纳939253.4元的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错误的税务处罚决定。博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复议决定书,6、银行支付凭证,7、税收缴款书。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该事实博皓公司在庭审中都予以认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博
5、皓公司借给股东870万元,在2011年末都未归还,此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因此上述借款应作为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2、答辩人在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遂进行立案稽查,处理程序合法。3、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对博皓公司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事实方面的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3、企业基本信息,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及其他应收款明细账,5、支付系统专用凭证,6、稽查反馈陈述意见笔录,7、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程序
6、方面的证据,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3、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4、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询问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5、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6、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7、稽查意见反馈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8、稽查反馈陈述意见笔录,9、税务稽查报告,10、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稽查局审理纪要,1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黄山市地税局审理纪要,12、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4、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15、第二次重大税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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