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财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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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成本法下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财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成本法下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 现行会计制度下,执行不同准则、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即小企业的股权投资,除应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上市股票投资外,不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都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至今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的,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撤回或减少投资行为的性质界定 1.因法定原因撤回或减少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同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撤回或减少投资:(1)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从而抵销减少投资;(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从而导致投资撤回的;(4)公司依法定原因解散、清算或破产,从而导致投资撤回的。 公司依据以上原因导致投资撤回或减少,其具体证据为被投资单位因为上述行为而发布的公告,或者工商行政机关对被投资单位的减资变更登记证明,或者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民事裁定书。另外,撤回、减少投资的相对人为被投资单位,而股权转让减资的相对人为其他人。 2.因股权转让而减少投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当企业因转让股权、股份而减少投资时,申报纳税时只须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收取价款凭证或者证劵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证明即可,但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转让股权计税价格计算的有效评估证明。 成本法下撤回、减少投资的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都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情况下投资成本不作变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如果投资发生减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均应按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另外,原规定成本法下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取得投资后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中规定,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投资前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据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撤回、减少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减少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再者,如果收到的对价为存货、设备等实物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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