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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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
2、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办法要点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二)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3、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对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后续管理。(三)简化报送资料针对行政审批模
4、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证明资料,且各地操作口径不一的问题,办法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切实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需填写适用于自身情况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共两张信息报告表。除核心证明和资料外,其他资料信息采集的方式调整为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信息报告表,这将大大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提供负担。2核心证明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
5、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以相关法人证明或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另外,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3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如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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