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可否以“偷税”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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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税局可否以“偷税”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须先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再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那么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撤销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华税律师选取以下典型案例作出分析,供相关纳税人参考。案情简介:P企业成立于2001年,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P企业在2009-2011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管
2、税务机关于2014年对P企业2008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认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4年8月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上述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P企业依法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认定P企业在2008年度有偷税行为,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撤销其在2009-2011年度之间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认定P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为偷税行为,向P企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3、书,要求补缴2009-2011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40,382,898.91元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点评:一、p企业不满足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P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涉及到上述规定中的第二款和第四款应该如何适用,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上述法律文本的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按照梁慧星先生的定义,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
4、通常使用方法,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之一的文义解释方法,被当作解释法律文本的基本方法,并成为解释方法的首选,其根本价值取向是严格忠于原文。目的解释,又称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按照上述法律解释方法,“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有偷、骗税等行为。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企业进行认定,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产业支持的方向。又由于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
5、期都为三年。“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有效期内有偷、骗税等行为,才符合立法目的。同样,“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有与环境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受到了有关部门处罚。本案中,P企业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有效期为2009年到2011年。而在2014年主管税务机关对P企业2008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认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P企业偷税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其并不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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