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可否以“偷税”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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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局可否以“偷税”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 编者按: 企业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须先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再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那么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撤销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华税律师选取以下典型案例作出分析,供相关纳税人参考。 案情简介: P企业成立于2001年,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P企业在2009-2011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于2014年对P企业2008—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认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4年8月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上述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P企业依法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认定P企业在2008年度有偷税行为,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撤销其在2009-2011年度之间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认定P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为偷税行为,向P企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补缴2009-2011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40,382,898.91元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点评: 一、p企业不满足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 《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P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涉及到上述规定中的第二款和第四款应该如何适用,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 上述法律文本的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按照梁慧星先生的定义,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法,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之一的文义解释方法,被当作解释法律文本的基本方法,并成为解释方法的首选,其根本价值取向是严格忠于原文。目的解释,又称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按照上述法律解释方法,“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有偷、骗税等行为。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企业进行认定,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产业支持的方向。又由于《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都为三年。“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有效期内有偷、骗税等行为,才符合立法目的。同样,“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有与环境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受到了有关部门处罚。 本案中,P企业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有效期为2009年到2011年。而在2014年主管税务机关对P企业2008—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认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P企业偷税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其并不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二、撤销P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 1.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 2.取消P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业已超过追责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P企业于2009-2011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关行政机关于2014年的税务检查中才发现企业具有可能导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据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业已超出两年追责时效。 三、P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本条规定,纳税人实施法定偷税行为并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构成偷税。本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包括伪造帐簿记账凭证、变造帐簿记账凭证、隐匿帐簿记账凭证、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申报七类。 本案中,P公司依据《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认定管理机构提交材料,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向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税收优惠。P公司的申请不存在虚假或编造,其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属真实、合法、有效。P公司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几种构成偷税的手段行为,不能认定P公司构成偷税。 四、税务机关无权直接撤销P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作出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如果企业的确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应由认定机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又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获取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可在发现P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应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并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税务机关无法定权限直接撤销P企业税收优惠。 小结:本案中,P企业不满足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条件,且撤销其高新资格已超过了追责时效。P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机构提请相关申请认定材料时,提供的材料都属真实、合法、有效,由此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并不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无权以上述事项为由直接撤销P企业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应先提请认定管理机构复核。当今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由于行政权力自身具有膨胀性,坚持依法行政尤为重要。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行政权力。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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