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莫越过法律红线(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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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莫越过法律红线(老会计人的经验)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如同一个大池塘,若将税法允许放入的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等六大类成本比作池塘里的“大鱼”,那么为逃税多列支的成本费用就是池塘里藏污纳垢的“泥巴”。要弄清企业是否如实核算开发成本,税务人员不应去池塘里捞“鱼”,而应去捞“泥巴”。“我们这个楼盘项目是高档住宅,用材和施工质量都是高标准的,成本自然高。我们手续齐全,合同、发票什么都不少,不信,你们就好好查吧!”话音刚落,“啪”地响起一声关门声。日前在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前来核实该企业开发成本的瓦房店国税
2、局工作人员遭到超级冷遇。但税务人员并未灰心,他们要从该企业身上验证一种检查方法。一项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核算上有其特殊性,有点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科目,是将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归集后,完工结算时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配,计算出成本核算对象可售面积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其当期营业成本。打个比方,房企的开发成本科目就像个鱼龙混杂的“大池塘”,很容易成为企业为规避高额税款而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少房企的账目中动辄有上千条成本费用列支内容、数以亿计的成本发生额。如何弄清企业的真实开发成本?瓦房店国税局展开深入研究。经过调研梳理,该局发现房企在开发阶段主要有六大类成本,即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
3、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房企完工结算后计算出的可售面积单位成本是计算其营业成本的基数。但受上述六大类成本影响,房企的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在同行业中不具有可比性,无法形成有效的预警指标。怎么才能形成可比性的指标?通过深入研讨,该局形成一个思路:如果将税法允许房企参与开发产品分配的六大类费用比作开发成本“池塘”里的“大鱼”的话,那么房企为逃税多列支的成本费用就是“池塘”里藏污纳垢的“泥巴”。如果捞出“池塘”里的“泥巴”,“池塘”不就清亮了?为准确高效地找到“泥巴”,该局对辖区内的房企展开了调研。通过调研,该局发现各房企有“两同、一不同”。“两同”,即在同一辖区内同期开
4、发的商业楼盘,建筑主材料及人工价格并没有差异;属于同期同类型的楼盘,实际建筑面积单位施工成本没有较大差异。“一不同”,即由于各家房企取得土地的性质和位置不同,导致地价差异较大,而不同地价承担的拆迁补偿货币费用和安置回迁成本也不尽相同,这两项“个性指标”会导致房企的地价出现较大差异。通过分析,该局认识到,虽然开发总成本除以可售面积计算出的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在各房企间不具有明显的可比性,但如果将开发总成本剔除个性因素“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之后的成本金额作为分子,分母使用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出实际建筑面积单位施工成本,这一数据指标就具有了可比性。剔除土地及拆迁补偿费两项内容后的实际建筑面积的单位施工
5、成本,无论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如何,应无明显差别。据此比较同期同类型的楼盘相关成本指标,明显偏高的,就存在疑点。投入实践运用上述经验,评估人员对A公司展开检查。分析案头资料,评估人员发现A公司在2012年度项目二期进行了完工结算,申报营业收入4.53亿元,营业成本3.26亿元,三期预售阶段未完工,预售收入部分纳税调增1733万元,当年度应纳已纳所得税额1440万元。项目二期实际建筑面积98403平方米(含超建的车库、企业未计入可售面积的会所),完工结算前共归集3.42亿元开发成本,其中土地成本2435万元,拆迁补偿费3190万元,基础设施费4446万元,前期工程费1772万元,配套设施费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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