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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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五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7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8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2.0.9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1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12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14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 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3.0.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 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0.5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6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3.0.7 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0.8 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0.1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0.2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4.0.3 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 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0.5 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0.6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0.1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5.0.2 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5.0.3 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5.0.4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0.5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5.0.6 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5.0.7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5.0.8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5.0.9 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6.0.1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6.0.3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6.0.4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0.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7.0.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8.0.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0.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0.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8.0.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0.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0.6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8.0.7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8.0.8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8.0.9 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0.10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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