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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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房开企业“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是“应该清算”的情形;二是“要求清算”的情形。“应该清算”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求清算”是指,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
2、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存在有“要求清算”的情形,所以不可避免会存在虽然经过了清算程序但仍存在部分房屋继续销售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尾房”销售。那么,发生“尾房”销售,纳税人该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呢?一、实务中曾出现的四种错误做法(一)按照原预征率申报。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收入预征率。计算当期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额,待全部销售完毕后再二次
3、启动清算程序。(二)按照已清算项目的实际税负率计算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进行申报。计算公式为:(已清算项目已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已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三)根据增值额重新计算增值率,对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不考虑当期税费的影响。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收入(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当期增值额。再根据增值额、本期扣除项目重新计算增值率,对照适应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四)根据增值额重新计算增值率,对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且考虑当期税费的影响。计算公式为:当期增值额当期销售收入(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扣除
4、的税费)/清算时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收入5%*(17%5%)。根据增值额、本期扣除项目重新计算增值率,对照适应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出现上述错误做法的原因:一是纳税人对通知的清算政策理解不到位,自以为是;二是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对纳税人清算工作指导不力;三是各地出台与通知相悖的“土”政策,干扰了清算工作。二、对通知规定的纳税申报程序的正确理解(一)政策依据。通知第八条关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的规定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5、。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一般是以一个完整审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的,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个项目也不应分开作为两个清算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除外)。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时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清算土地增值税,也不存在以汇算清缴为名的二次清算问题。2、简化核算,计算申报“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时不再考虑销售当期产生的税费。3、简化核算,计算申报“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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