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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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退还纳税人。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城市维护
2、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实际缴纳是指计提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起缴纳。预缴增值税不是
3、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例如: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从业人员8人,2010年4月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限为3个月,4月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5月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6月份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由于该单位业务量增大,25份专用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千元版专用发票40份,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7200元,当月增购发票开具销售金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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