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为标的融资模式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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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以股权为标的融资模式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笔者读了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文(附后),对文中企业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文中所说的股权转让与回购的案例,不应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售后回购的政策,应在企业转让股权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近年来,随着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比如以股权为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借贷双方表面上签订股权转让
2、及回购合同或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实质为一项融资业务。合同约定贷款人购入借款人的股权或股权受益权,按期收取固定费用,到期借款人再回购股权或股权受益权。本文就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实质为融资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案例: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持有A公司股权的49%以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三年期满后,B公司再以500万元的价格加12%的年化收益率回购C公司持有A公司的49%股权。C公司持股期间,不参与股权分红,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到三年期满时从B公司取得固定收益。该合同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税务分析一、融资方B公司的税务处理1、印花税国
3、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且该合同载明转让和受让两个经济事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贴花。B公司和C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为5900元。2、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又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转让股权又回购股权实质上属于融资行为的。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
4、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精神,B公司转让股权不确认收入,回购价高于转让价部分180万元应在三年期间确认为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可按规定在B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
5、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照上述规定,B公司以500万转让A公司49%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500万元,扣除B公司取得该股权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到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如为转让损失,B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B公司再以680万元从C公司购入股权,此时取得49%股权的成本为680万元。因此,该观点认为,股权不同于商品,税法对股权转让和受让有明确文件规定,B公司应按照转让股权和受让股权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6、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笔者认为,销售商品不同于转让股权。合同交易实质与融资性商品售后回购相似,但不能套用融资性商品售后回购税务处理规定。按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与B公司向C公司直接借款相比,B公司一方面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另一方面支付的利息费用计入到股权成本中,使用借款资金期间发生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将增加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而按第一种观点,与B公司向C公司直接借款相比,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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