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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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征税范围与视同销售: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2、应税行为属于税法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不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解读:以上规定仅针对特定个体的特定行为,特定个体是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自然人发生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定行为是指必须以货物(有形动产)为标的,服
3、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规定处理。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某些无偿行为要视同销售,涉及到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涉及到无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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