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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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独家解读最高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税务行政诉讼的第一起案件。本案判决确立了若干重要的原则: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尊重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如何协调民事法律规范与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我们特别邀请陈延忠法官进行解析。德发再审案宣判2017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德发)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案作出判决: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
2、判决;二、撤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的决定;三、责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已经征收的营业税滞纳金2805129.56元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48619.36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四、驳回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各负担50元。本案看点该案创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个“第
3、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第一起税案;2016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本案意义本案税企双方争议焦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譬如拍卖价格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计税价格。从深层次分析,本案涉及到民法与税法二者之间具体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案情概述2004年11月30日,广州德发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房产(即广州市人民中路与中山路交界处的美国银行中心),总面积63244.7944平方米,广州德发估值金额为5.3亿多港元。拍
4、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交拍卖保证金港币6800万元。当年12月19日,只有一家公司参与了拍卖,并以1.3亿港元(折当时人民币约1.38亿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平方米。拍卖后,广州德发依照1.38亿元的成交额向税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691.2750万元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2006年,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在检查广州德发2004年至2005年缴税情况时,发现上述拍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对此展开调查,并核定该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应为3.1亿多元。而此次拍卖交易价格仅为1.38255亿元。第一稽查局认定,广州德发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
5、正当理由。2009年,第一稽查局要求广州德发补缴营业税867.12万元及滞纳金280.51万元、堤围防护费15.61万元及滞纳金4.86万元。广州德发对这一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先后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本案争议焦点广州德发和第一稽查局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税务稽查局的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及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德发公司将涉案房
6、产拍卖形成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后,广州税稽一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能否以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一)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是否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002年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据此,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
7、资格。因此,广州税稽一局作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二)关于广州税稽一局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核定权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级稽查局是否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职权,但稽查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特别是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时,如果稽查局不能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必然会影响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对税收征管形成障碍。因此,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
8、,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德发公司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案不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情形为由,认为广州税稽一局无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德发公司拍卖涉案不动产的收入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超出广州税稽一局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9、(三)关于德发公司以涉案房产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是否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情形的问题拍卖价格的形成机制较为复杂,因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相同商品的拍卖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更多,拍卖价格差异可能会更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不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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