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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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知道该如何确认应税收入,从而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对于预收款来说,企业收到以后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呢?下文将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三个方面来逐项剖析。关键词: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入1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
2、(四)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由此看来,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但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增值税、消费税、
3、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非都不确认收入。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来确认收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大部分都是按”发出商品”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一般都没有按规定申报确认应税收入。关键词: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是否按收到预收款来确认收入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4、0131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收到预收款,理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2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5、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我们知道,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来确认收入,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它既包括了权责发生制,又涵盖了收付实现制。而对于预收款来说,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另一种形式,完全属于收付实现制。所以,对于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而言,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该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过,对于租金来说,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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