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的标准在哪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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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价格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的标准在哪里?(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乌中行终字第95号前言:在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涉税处理规定并不鲜见,不仅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有适用于所有税种的规定,而且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中亦有类似的针对该税种的单独规定。但中心涵义只有一个: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征管法还
2、是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对”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都是用”且”或者”又”来表述的,也就是说,这两者是一个递进关系: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税务机关才有权进行核定。但是,遗憾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对”价格明显偏低”做出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因此,这也成为征纳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点。案情回顾: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称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成房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3)水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3、诉。税务局于2011年7月1日对瑞成房产公司立案进行税务稽查。2012年10月31日,税务局对瑞成房产公司作出新地税稽罚(201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瑞成房产公司少缴2009-2010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查补数),合计1610002.80元,处以少缴款一倍的罚款计1610002.80元。对瑞成房产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2565.72元(其中:2009年60921.00元,2010年41644.7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102565.7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12568.52元。2012年11月7日,税务局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瑞成房产公司。瑞成房产公司
4、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瑞成房产公司对税务局认定2010年其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应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补缴营业税,调整金额2494258.77元,少缴营业税124712.94元存有异议,称其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税务局以价格明显偏低对瑞成房产公司进行处罚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对此认为:税务局在无价格认定行政职权的情况下,以瑞成房产公司在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为由,直接以同期市场价格对瑞成房产公司进行调整补缴营业税,调整金额2494258.77元,并据此认定瑞成房产公司少缴营业税1
5、24712.94元,属越权行政。故其认定瑞成房产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案焦点:1、税务局是否有权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行政职权2、”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标准法院观点:1、关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是否属于超越执法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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