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项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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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未达项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结算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异,造成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具体有四种情况:(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前两种情况属于企业已登记入账银行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以下简称第一类情况);后两种情况属于企业尚未登记入账而银行已登记入账的款项(以下简称第二类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月度终了必须逐笔查明差异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用来核对双方记账有无差错的手段,并不能作为原始凭证据以记账。 对第一类情况,由于企业已经登记入账,因此在表内已经进行了反映,并体现在报表附注货币资金项目的明细银行存款项目中。在会计实务中,无论在表内和表外,却都没有对第二类情况进行适当反映;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范。 一、目前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缺陷 (一)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记录完整、资料可靠。对第二类情况中的”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显然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存在确认和计量问题;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显然已经不是企业的资产,其金额也是确定的。事实上,经过调节后的余额才是企业可以支配的银行存款。毫无疑问,应当将第Ⅱ类情况予以反映,据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当第二类情况的差额较大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反映的客观性就大为降低,甚至会影响整体报表的客观性,据此进行会计分析,有可能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 (二)不利于对未达账项的会计管理。企业应关注未达账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也不能排除存在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实务中,利用结算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异,虚构银行对账单、虚增未达账项,从而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仅仅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这应当是审查未达账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开始。此外,信息使用者无法判断未达账项存在的风险,比如,未达账项的存续期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 (三)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背离。新修订的《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依此,对第二类情况中的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而目前的会计处理正好相反,对前者没有作为资产反映,对后者仍作为一项资产处理。 二、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探讨会计处理,应当包括账务处理(确认和计量)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而披露包括表内披露和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两个方面。 (一)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未达账项账务处理的困难在于对第Ⅱ类情况合法的原始凭证没有到达企业,因此无法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入账。鉴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第Ⅱ类情况编制调整分录登记入账的事实,有人建议会计期末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先将未入账的第二类情况登记入账,下一期期初再用红字冲回,待收到有关凭证后再作正常处理。这样”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第二类情况就不存在了,会计期末报表反映的货币资金也是真实的。但这种做法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是否为合法的原始凭证存在模糊的判断:若合法,不必下期期初再冲回;若不合法,入账基础就值得怀疑。作为一种改进,企业可以根据银行对账单对第二类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将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汇总为一类,将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汇总为一类,由汇总人员和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将其作为合法的自制原始凭证据以登记入账。为了进行账务处理,设想可开设一个总账科目,科目名称不妨就叫”未达账项”,同”银行存款”类似同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或前期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转回,贷方登记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或前期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的转回。 举例来说,企业开户行收到销售商品的货款10000元,但结算凭证并未送达企业,根据银行对账单,企业编制经审核的自制原始凭证,可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借:未达账项 10000贷:应收账款 10000当结算凭证到达时,根据结算凭证再作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00贷:未达账项 10000.又如,企业开户行代企业缴纳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1000元,企业未收到扣款通知,根据银行对账单,企业编制经审核的自制原始凭证,可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1000贷:未达账项 1000当结算凭证到达企业时,再作账务处理:借:未达账项 1000贷:银行存款 1000.未达账项可根据开户银行开设明细账;另外,可以专门为未达账项设立备查簿,会计期末根据开户行分类登记,以实现对未达账项的动态管理。 (二)未达账项的披露厘清了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问题,关于其表内披露的问题自然得以破解。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不仅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还应包括未达账项。若未达账项期末有借方余额,表明是一项资产,货币资金项目应是以上四项内容的加总;若未达账项期末有贷方余额,表明实际上具有负债性质,货币资金项目应是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加总以后减去未达账项的贷方余额。这样便实现了未达账项的表内披露问题。考虑对未达账项的会计管理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提供更加详细的会计信息。此时可以考虑对未达账项采用分类披露的形式,重点披露第二类情况,当然为了信息的完整、充分,第一类情况也可以包括在内。 三、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现实选择理论上讲对未达账项会计处理可供选择的方案可概括为以下五种:进行账务处理自然在表内反映;进行账务处理在表内反映并在附注中披露;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表内反映;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同时在表内反映和附注中披露;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考虑到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表内反映将造成账表不符,也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人为失真,最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理性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只剩其余三种。 最终应当将未达账项纳入表内披露的范围,正如前所述,关键在于将自制原始凭证予以合法化,唯如此,才具有入账的基础。从目前来看,即使不进行表内披露,至少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注意到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8条对报表附注的表述:”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与旧准则第64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相比,新准则对于报表附注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对表内项目的解释,这为未达账项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提供了制度基础。退一步讲,如果无法对所有的未达账项在附注中披露,也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部分金额大、期限长的未达账项(特别是第二类情况)进行披露。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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