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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号公告解读:重组优惠管理核准改申报-合规性要求提升(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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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48号公告解读:重组优惠管理核准改申报,合规性要求提升(老会计人的经验)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项目取消。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48号公告”),从具体操作的角度,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修订。本期资讯
2、,明税概述了4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及对纳税人的影响,并给予简要评析。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主要法规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程序性指引。2013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将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明确为一项重要的后续管理事项。2014年,财政部和
3、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将股权、资产收购的比例降为50%,并就资产(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就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15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1、涉及自然人股东的企业重组可以适用59号文的特殊税务处理59号文要求重组各方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而自然人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这留下
4、一个疑问,如果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或分立中涉及到自然人股东,交易中的非自然人转让方或股东是否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48号公告明确,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把自然人包含在企业重组业务的股东中,显然是重组税收政策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自然人股东不能比照59号文享受类似特殊税处理的递延纳税待遇。如交易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自然人仍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2、优惠管理核准改申报资料申报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48号公告对企业重组税务管理规则的一个重大修订,就是取消59号文的核准和4号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确
5、认制度,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根据48号公告:(1)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2)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3)重组各方年度申报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48号公告新设计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列明了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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